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汽车价格∙【公布日期】2012.05.07
∙【字 号】长公通〔2012〕139号
∙【施行日期】201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治安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长公通〔2012〕139号
各支队、分区县市局:
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治安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治安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行业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牵头指导全市汽车租赁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各分区县市局、派出所刑侦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业发生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
第四条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应当自汽车租赁企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车辆信息以及从业人员信息等进行登记。
第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建立安全防范、租赁车辆登记、承租人身份登记等安全制度并按制度落实。
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安装汽车租赁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公安机关的联网,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车辆租赁活动等信息,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租赁汽车等犯
罪行为。
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安装符合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监控设施,并保障设施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存贮的图像信息保留30天以上。
第七条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建立行业协会或者分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应随时掌握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治安隐患及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和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报告,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严禁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九条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每半年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一次法律学习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时应对承租方的资信予以审查,要求承租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
合法护照、居民身份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依法制备《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经营者和承租方的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
(二)租赁车辆的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颜等;
(三)注明租赁期间被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汽车经营者;
(四)租赁期限、起止日期限制;
(五)租金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租赁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
(七)车辆交接地点、方法及车辆验收条款;
(八)车辆保养、维修、保险及管理条款;
(九)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汽车租赁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明知租车人租赁车辆是用于违法犯罪时,为获取经济利益隐瞒不报或直接参与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掌握的汽车租赁企业的汽车租赁活动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对租赁车辆安装定位监控系统。提供定位监控系统的运营商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针对和利用租赁汽车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违反本规定,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依法下发《治安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汽车租赁企业具有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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