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黎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40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益民李芳于峰 
【审理法官】胡益民李芳于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陈波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陈波 
【当事人-个人】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陈波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小会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贾丹丹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小会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贾丹丹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小会贾丹丹 
【代理律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告】刘守提;李苏连;陈波 
【本院观点】刘宗红生前确要扶养其子、父母,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父刘守提50128元(25064元/年*8年/4人)、其母93990元(25064元/年*15年/4人)、其子黎某187724元(25064元/年*7年/2人)、其子刘某162916元(25064元/年*13年/2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394758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刘宗红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一审法院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超标。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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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刘宗红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一审法院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超标。  关于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刘宗红的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刘宗红的户籍地、居住地为镇乡结合区,主要收入来源于从事运输行业,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刘宗红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一审法院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超标。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抚养人为准,故黎某1、刘某、刘守提、李苏连等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抚养人刘宗红的城镇标准计算。其父刘守提应计算8年,其母李苏连应计算15年,其子黎某1应计算7年,其子刘某应计算13年。前7年期间,被抚养人数为4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故应计算为25064元/年*7=17
5448元;第8年,被抚养人数为3人,其父刘守提6266元(25064元/年/4人),其母李苏连6266元(25064元/年/4人),其子刘某12532元(25064元/年/2人)3人共计25064元;第9年至第15年,其母李苏连43862元(25064元/年*7年/4人),其子刘某62660元(25064元/年*5年/2人),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为307034元。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的其余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的损失为1075991元(丧葬费3299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7034元+死亡赔偿金73396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余下的损失965991元(1075991元-11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965991元。  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0121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1075991元;  二、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0121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案一审受理费705
1元,减半收取3525.5元,由陈波负担3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525.5元。本案二审受理费705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4000元,由陈波负担30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1:25:33 
长沙汽车价格【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9年1月28日7时许陈波驾驶湘AF89某某号重型自卸型货车沿319国道由浏阳往上栗方向行驶,遇刘宗红驾驶赣C×××某某轻型自卸货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因陈波驾车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刘宗红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陈波驾驶的湘AF89某某号重型自卸型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黎某1、刘某系刘宗红、黎某2之子,黎某1生于2008年5月3日,刘某生于2014年4月4日;黎某2系刘宗红之妻;刘守提系刘宗红之父,生于1947年8月20日;李苏连系刘宗红之母,生于1954年01月10日,刘守提、李苏连共生育四名子女。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宗红、刘守
提、李苏连均为农业家庭户口。4、赣C×××某某轻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5月9日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102128元。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上高县金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事故发生后,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与陈波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所有的保险理赔赔款都赔偿给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陈波另行赔偿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269000元,该款陈波已赔偿到位。当事人均认可丧葬费32997元。因陈波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自愿放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各项损失的认定。1、死亡赔偿金。黎某1、刘某、黎某2、刘守提、李苏连认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年计算20年为733960元。保险公司、陈波认为,死者刘宗红为农业家庭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前刘宗红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且从事运输行业,故其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年计算20年为733960元(36698元/年*20年)。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