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
                                  长价房〔200747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排水管理处《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报告》和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沙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报告》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长沙市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0716号)同意我市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3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1.44/立方米调整为长沙汽车价格1.88/立方米;行政事业性用水由1.44/立方米调整为1.93/立方米;工业用水由1.58/立方米调整为2.20/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由2.17/立方米调整为3.40/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4.31/立方米调整为5.50/立方米。
  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继续由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自来水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三、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根据省物价局批复,仍按以往标准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四、城市供水中凡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维修以及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如管网配套、增容、计量器具安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核定。
  五、供水价格调整后,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市排水管理处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按省物价局批复要求,在自来水价格中安排一定资金,确保一表一户、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为实行阶梯水价打好基础。
  六、供水价格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局应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价格调整能顺利实施。
  附件:1、长沙市市区供水价格分类标准表
     2、长沙市市区自来水用户分类表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市区供水价格分类标准表
附件1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合计
居民生活用水
1.21
0.65
0.02
1.88
行政事业用水
1.21
0.7 0
0.02
1.93
工业用水
1.38
0.80
0.02
2.2 0
经营服务性用水
2.2
1.18
0.02
3.4 0
特种行业用水
4.2
1.28
0.02
5.50
综合平均价格
1.37
0.75
0.02
2.14
 
 
 
 
 
 
附件2
长沙市市区自来水用户分类表
 
  
    
居民生活用水
 
住宅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机关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学校
各类学校用水
部队
部队用水
医院
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用水
公益、公用事业
市政、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用水
工业用水
工业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用水机关、部队、学校的生产性等用水
经营服务性用水
商业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等用水
  机关、部队、学校的营业性等用水
文化
电影院、剧院、照像馆、游泳池等用水
医院
营利性医疗单位用水
建筑
建筑施工等用水
金融保险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等用水
服务业
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
 
歌厅、酒吧、茶厅、洗浴、足浴、美容美发、健身娱乐场所、洗车行业等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