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价房〔2007〕47号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排水管理处《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报告》和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沙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报告》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长沙市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自来水价格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07〕16号)同意我市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由1.44元/立方米调整为长沙汽车价格1.88元/立方米;行政事业性用水由1.44元/立方米调整为1.93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1.58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由2.17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4.31元/立方米调整为5.50元/立方米。
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继续由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自来水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含水资源费)。
三、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根据省物价局批复,仍按以往标准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四、城市供水中凡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维修以及“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如管网配套、增容、计量器具安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核定。
五、供水价格调整后,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市排水管理处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按省物价局批复要求,在自来水价格中安排一定资金,确保“一表一户、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为实行阶梯水价打好基础。
六、供水价格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局应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价格调整能顺利实施。
附件:1、长沙市市区供水价格分类标准表
2、长沙市市区自来水用户分类表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市区供水价格分类标准表 | |||||
附件1 |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 ||||
标 准 分 类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合计 | |
居民生活用水 | 1.21 | 0.65 | 0.02 | 1.88 | |
行政事业用水 | 1.21 | 0.7 0 | 0.02 | 1.93 | |
工业用水 | 1.38 | 0.80 | 0.02 | 2.2 0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2.2 | 1.18 | 0.02 | 3.4 0 | |
特种行业用水 | 4.2 | 1.28 | 0.02 | 5.50 | |
综合平均价格 | 1.37 | 0.75 | 0.02 | 2.14 | |
附件2: 长沙市市区自来水用户分类表 | ||
分 类 | 类 型 | 行 业 |
居民生活用水 | 住宅居民生活用水 | |
行政事业用水 | 机关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
学校 | 各类学校用水 | |
部队 | 部队用水 | |
医院 | 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用水 | |
公益、公用事业 | 市政、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用水 | |
工业用水 | 工业 | ①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用水②机关、部队、学校的生产性等用水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商业 | ①各类商店、商场、门店等用水 ②机关、部队、学校的营业性等用水 |
文化 | 电影院、剧院、照像馆、游泳池等用水 | |
医院 | 营利性医疗单位用水 | |
建筑 | 建筑施工等用水 | |
金融保险 | 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等用水 | |
服务业 | 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特种行业用水 | 歌厅、酒吧、茶厅、洗浴、足浴、美容美发、健身娱乐场所、洗车行业等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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