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1.04
【字 号】湘价函[2011]146号
【施行日期】201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11〕146号)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及湘政发[2008]8号、湘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水价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
格,归集的资金用于偿还工程建设贷款本息,不足部分暂由你市从政府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中解决。调整后的价格见附表。
  二、为促进你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将你市作为全国3个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试点城市之一的部署和要求,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提高到0.85元。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平均每立方米0.3元,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授权你局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专款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
  四、供水水价调整涉及面广,你局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五、你市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你局发文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表:
  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水价类型
  自来水价
  引水工程费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垃圾处理费
  合计
  一、居民生活用水
  1.31
  0.20
  0.75
  0.02
  0.30
  2.58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2.17
  0.20
  1.05
  0.02 长沙汽车价格
  0.30
  3.74
  行政事业用水
  1.05
  0.64
  4.08
  经营服务性用水
  1.35
  0.64
  4.38
  三、特种用水
  5.44
  0.20
  1.38
  0.02
  0.31
  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