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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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俊斌,*,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衡阳市南岳区,住长沙县。长沙汽车价格
被告:伏文韬,*,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汪俊斌与被告伏文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俊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文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俊斌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伏文韬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年4月,汪俊斌因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而与伏文韬相识。2021年10月13日,伏文韬向汪俊斌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伏文韬向汪俊斌借款10000元(转5000元,现金5000元),2021年11月13日前还5000元,2022年1月13日前归还5000元,如未按时还清,将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且伏文韬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到期后,伏文韬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1.被告伏文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2.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汪俊斌要求被告伏文韬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提供了伏文韬签字的借条及5000元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故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关于利息和违约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该笔借款发生于2021年10月,双方约定逾期月利率为2%、违约金为2000元,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被告伏文滔应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为以1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10月13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从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伏文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俊斌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伏文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俊斌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汪俊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伏文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卜 俊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繁 书
书 记 员 刘繁书(兼)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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