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0产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管理;交通部所属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和汽车设备的安全标准及机动车辆的召回;卫生健康部所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其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药仪器及生物制品的安全标准和召回;农业部所属的食品安全监察服务协会,负责肉、蛋、家禽产品的管理和召回;联邦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协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标准及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主管机构有不同的管辖领域,各自职能也有所不同,因此它们制定了自己的召回规则。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召回规则最为详细和全面。CPSC规定的召回程序分为两种: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在可能出现缺陷产品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提供关于该产品的报告,由委员会对此报告进行评估,确认产品缺陷,然后由企业制定召回计划和实施召回,在召回工作结束后,企业与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召回记录。这个过程可以表示如下:厂商报告--CPSC评估报告一制定召回计划一实施召回保存记录。
保时捷召回缺陷车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
三、美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给予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产品召回制度都是通过立法加以确定的,并且法律规定得非常详尽,形成一整套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2)产品召回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汽车、食品、化妆品、药品、玩具、手机、奶粉等等,涉及到很多领域。(3)产品召回的程序非常完备,主管机构的责任非常明晰。(4)产品召回的主管机关有多个,各个部门分别监管属于各自范围的缺陷产品的召回。笔者认为,了解这些对于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具体表现在:
1、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扩大产品召回的范围
笔者认为,目前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角度来说,具体的立法工作,应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首先从纵向上来说,必须在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立法,如果仅仅从行业出发制定行政法规,则其法律效力较低,而且还牵扯到与我们基本法律的协调的问题,可取的做法是制定一部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作为《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是所有产品召回法律的基础
法,主要是对产品召回制度作出统一规定。从横向上来说,扩大适用召回制度的产品种类,加大制定相关产品的法律法规的力度,例如:《机动车辆产品安全法》、《食品质量安全法》、《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儿童产品质量安全法》,《电子产品安全法》以及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2、设置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其执行力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以缺陷汽车质量管理为例,处理车辆质量纠纷的行政机构是质量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还存在中国车检中心和北京、天津两个承接任务的国家试验基地,此外,海关总署、原外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包括非官方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都可以在缺陷汽车召回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一个部门对此负起全责。这样一来,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上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施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障碍。
笔者认为,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做法,设置多个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一般产品的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在交通部下新设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对缺陷汽车的监管,在信息产业部下新设一个信息产品管理局负责对手机、电脑等产品的监管。
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该制度,以加大对缺陷产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惩罚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缺陷产品召回中采用该制度也有利于促使企业认真履行有关规定,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必要的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四、总结语
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上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全面地健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督促生产者提高其产品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该制度是适应国际趋势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产品制度完善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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