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7
【字 号】赤政办发〔2016〕53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6〕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汽车违章查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居民;(二)非本市户籍,在我市辖区内的在校学生及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则:
  (一)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二)坚持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为主,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
持或资助的原则;(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四)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居民应当依法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全市范围内执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市、旗县区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二)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三)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承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二)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三)积极运用和完善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四)负责与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五)受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查询;(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议和意见;(七)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和经办业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九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参保登记: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农村的以户为单位、城镇的以户或个人为单位,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其户籍或居住地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二)所有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幼儿园到本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在确保符合全市信息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旗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参保登记方式。
  第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以下简称个人缴费)部分采取按年度预缴的办法征缴,征缴期为每年的9月至次年的2月,参保居民应当在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征缴期内足额缴纳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后,享受待遇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应当在每年的征缴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中途退保不返还个人缴费部分。
  新生婴儿出生三个月内不受征缴期的限制,持户口簿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并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正常参保缴费。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把辖区内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为阶段性中心工作推进,对所属苏木乡镇(街道)此项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应保尽保。
 
第四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共同构成。建立个人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居民收入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须以货币形式兑付,不得以任何资产抵顶。
  第十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具体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另行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市、旗县区政府要按上级要求足额补贴,参保居民不得拒缴或少缴。
 
第五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公共资金;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财政部门足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