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龙、邹春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19)赣11民终17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彬杜依霖毛丽丽 
【审理法官】郑彬杜依霖毛丽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金龙;邹春泗;安徽省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弋阳县中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张荣华;吴英娥;汪红霞;汪贵珍;余满兰;甄霁辉;董根喜;何伟 
【当事人】徐金龙邹春泗安徽省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弋阳县中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张荣华吴英娥汪红霞汪贵珍余满兰甄霁辉董根喜何伟 
【当事人-个人】徐金龙邹春泗张荣华吴英娥汪红霞汪贵珍余满兰甄霁辉董根喜何伟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弋阳县中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陈延喜弋阳县法律服务所;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陈延喜弋阳县法律服务所张庆安徽法卫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春陈延喜张庆 
【代理律所】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弋阳县法律服务所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金龙 
【被告】邹春泗;安徽省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徐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中止审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金龙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徐金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徐金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24:42 
徐金龙、邹春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终17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春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喜,弋阳县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北办北京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
支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某某某某/div>负责人:刘茂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弋阳县中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志敏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熊水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中大道某某/div>负责人:郑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英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红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贵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满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霁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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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金龙因与被上诉人邹春泗及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弋阳县中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张荣华、吴英娥、汪红霞、汪贵珍、余满兰、甄霁辉、董根喜、何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6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金龙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理由为徐金龙交通肇事罪一案已经由(2019)赣11刑终218号刑事裁定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且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本院遂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中止审理裁定,现徐金龙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已生效,本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金龙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金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徐金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郑 彬
审判员 杜依霖
审判员 毛丽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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