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航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金龙汽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先理 
【审理法官】邓先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金航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东升;张传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河南金航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东升张传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东升张传红 
【当事人-公司】河南金航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耿伟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段胜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袁志蕾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耿伟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段胜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袁志蕾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继耿伟段胜亚袁志蕾 
【代理律所】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南金航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张东升;张传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张东升驾驶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与周金龙驾驶的豫R×××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事故成因无法查证。因本次事故给上诉人造成的车辆损失,由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是否需要拆解评估及拆解费用的花费应包含在评估费用中,上诉人认可该拆解也系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且上诉人提交的加盖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强汽车维修店印章的4790元发票,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 
【权责关键词】过错恢复原状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东升驾驶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与周金龙驾驶的豫R×××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事故成因无法查证。金航线公司对该事故证明不服,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该事故证明。金航线公司称本次交通事故系张东升闯红灯所致,并提交视频予以证明其主张,但其提供的视频记录,无法全面显示发生的具体原因,也不显示张东升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具体位置,该视频记录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故对金航线公司称事故原因系张东升闯红灯所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酌定双方对事故造成的金航线公司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适当。    本次事故给金航线公司造成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49966元、施救费2000元、拖车费300元,评估费2398元,停车费500元、停运损失44640元,以上共计99804元。关于上诉人称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由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委托郑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伟强汽车维修店进行拆解,花费拆解费4790元,该费用应对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因本次事故给上诉人造成的车辆损失,由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是否需要拆解评估及拆解费用的花费应包含在评估费用中,上诉人认可该拆解也系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且上诉人提交的加盖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强汽车维修店印章的4790元发票,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    综上所述,河南金航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9元,由河南金航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8:15: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2日13时20分许,张东升驾驶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南三环路(南)经南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开第十七大街交叉口处时,与周金龙驾驶的豫R×××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经开第十七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
处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及周金龙受伤。    针对该事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做出第410104120190000219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证此事故形成原因。周金龙不服该证明,申请复核。2019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郑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4060号交通道路事故复核结论,认为410104120190000219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周金龙驾驶的豫R×××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金航线公司。该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事故发生后,金航线公司委托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豫R×××某某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估价鉴定。2019年7月2日,郑州厚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郑厚价估鉴[2019]4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定豫R×××某某号车辆损失总价值为47966元。金航线公司因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398元。2019年9月9日,金航线公司的该车辆在河南悠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49966元。因此次事故金航线公司另花费施救费2000元、拖车费300元、停车费600元。    张东升驾驶的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张传红,该车辆在平安财险郑州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张东升驾驶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与周金龙驾驶的豫R×××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及周金龙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显示事故成因无法查证。经复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该事故证明。金航线公司主张该事故系由张东升闯红灯行为引起,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其提交的视频未能全面显示事发时周边情形,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并足以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故对金航线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金航线公司与张东升作为交通行为参与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均应尽到相应的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故该院酌定双方对事故造成的金航线公司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张传红虽系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对金航线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豫A×××某某号车辆在平安财险郑州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平安财险郑州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由张东升进行赔偿。    金航线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49966元、施救费2000元、拖车费300元,
有鉴定评估报告书、维修发票、施救费、拖车费发票为证,予以认定。金航线公司主张车辆损失鉴定估价费7188元,但鉴定费发票仅显示为2398元,金航线公司提交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强汽车维修店开具的发票,无法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证明系因鉴定估价而发生的费用,故不予采信,对金航线公司该项主张超出2398元的部分,不予支持。金航线公司主张停车费500元,低于其停车费发票显示数额,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金航线公司主张停运损失72000元,因金航线公司所有的豫A×××某某号车辆系营运车辆,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事故发生之日及金航线公司车辆维修日期,该院依法认定其停运120天,金航线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停运损失,参考本地出租车及网约车收入情况,该院酌定每日停运损失为372元,按该标准计算,停运损失为44640元(372元/天×120天),对金航线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金航线公司主张差旅费20000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花费上述费用,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