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诸文罚〔2021〕17号)
【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 
【发文案号】诸文罚〔2021〕17号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45010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43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34939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 
【处罚日期】2021.10.14 
【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唐周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43 
2021年9月15日15时21分至15时50分,诸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寿巍、袁文峰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西路耀江隧道西入口处,停放了一辆小轿车,并且在售卖汽车CD。执法人员随即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唐周尉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其售卖CD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唐周尉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唐周尉表示尚未办理,故无法出示。执法人员随即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售卖的CD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现场清点,共计CD《深情对唱》、《周华健精选集》等55片。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同步拍照取证,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诸文保〔2021〕17号),唐周尉配合检查并对相关文书签字确认。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唐周尉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向唐周尉提取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7
月18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唐周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于2021年9月15日被诸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经查,当事人共进货250张CD,零售价为10元,故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250×10=2500元。当事人已销售195张CD,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195×10=195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当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事实经过,并由唐周尉签字确认;二、2021年9月16日对唐周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过程真实有效,唐周尉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照片证据一份(共8张),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唐周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事实,以及其在淘宝店铺购买汽车CD用于销售的事实;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对上述物品作出处理决定;五、唐周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综上所述,唐周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一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文罚告〔2021〕17号《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2021年10月10日之前,被处罚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较少,情节较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之规定;结合《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九)、出版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处罚标准:“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较
轻的一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之规定,对当事人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深情对唱》、《周华健精选集》等共计55张汽车CD;二、人民币1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交至诸暨市暨阳街道红旗路39号农业银行诸暨红旗路支行【195****1040013923(0000103107),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可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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