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限值
制动距离、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注: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小(微)型载客汽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0.60 s ;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0.80 s。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限值
普通摩托车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汽车cd——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包含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