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5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 
【审理法官】赵美珠周玉杰张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付立佳;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付立佳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付立佳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孙建征河北乾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孙建征河北乾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某某成孙建征 
【代理律所】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河北乾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被告】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付立佳;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观点】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举证通知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
赔偿保险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各1万元。  奥吉通公司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就该保险合同人保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现案件尚无结果。在该纠纷解决前,奥吉通公司作为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奥吉通公司可在其与人保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向人保公司申请理赔。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各1万元。  二、撤销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共计243,223元;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损失100元;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返还被告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60000元。  三、被告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赔偿原告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共计83323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负担550元,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0元,由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1:5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李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8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石家庄汽车销售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步方。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斌华,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立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征,河北乾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原廷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高厅,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立红、李立涛、李步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付立佳、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吉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4月24日向上诉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在其投保单中列明的信息有,投保区域范围为“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88号”、“医疗费限额30000元”等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规定,能够说明投保单中列明的信息是被上诉人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否定了投保单中列明的事实,应认定为被上诉人河北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上诉人的投保的要约行为无效,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