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张墨强,*,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石家庄汽车销售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国,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刚,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陉山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石圪垯村,工商注册号:***********4407。
法定代表人:王凯云。
被告:王凯云,*,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第三人:井陉县水利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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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何彦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墨强与被告石家庄陉山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陉山公司)、王凯云、第三人井陉县水利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被告陉山公司、王凯云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墨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国、梁志刚,被告陉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凯云,被告王凯云,第三人井陉县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广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张墨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由第三人委托石家庄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两被告评估冶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中所谓被告的地上附着物,即房产、地面硬化等为原告所有;二、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700000元;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同两被告曾经有资金上的来往,后经过公司和股东份额的变更,之后确定两被告
欠原告的款项150万元,由现在第三人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的所谓被告的财产,包括房产、地面硬化等抵顶欠原告的款项70万元,被告陉山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现被告井陉县陉山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同被告王凯云资产混同,第三人在没有明确产权的归属的情况下,对所谓两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评估,可实际上,该财产为原告所有,第三人在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前提下,进行了评估,以至于发放款项,会造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据此,原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公正的审理为盼。
被告陉山公司、王凯云辩称,陉山公司与原告间确实有资金上的往来,借过原告款项,也付过原告部分利息,但是归属权问题因为陉山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王凯云的爱人刘泽忠,具体情况不清楚。
第三人井陉县水利局述称,因井陉县冶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的建设,我局委托石家庄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评估款已经下拨到微水镇人民政府,现原、被告双方因相关权属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井陉县水利局委托石家庄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坐落于井陉县微水镇石圪垯村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装饰装修进行评估,并作出石正评报字
(2021)03007-15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分户补偿结果表,该表显示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2月26日,产权人为王凯云,房屋坐落为井陉县微水镇石圪垯村,勘查日期为2021年4月17日,补偿物名称为护墙、房基础、防护网、围护、地面硬化、沥青面、检测车间、塑钢房、设施搬迁、粪坑、水池、旗杆台、围护、线杆、线缆、树木(7棵),补偿价值共计556428元。该表尾部产权人签字处签有王凯云名字并按手印,资产评估师签章处加盖了资产评估师签章(2人)、评估机构盖章处加盖了石家庄正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公章。
现原告张墨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评估结果表中确定的附着物归其所有,且地上附着物的价格为70万元。理由为:被告陉山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凯云为股东(占股100%),被告陉山公司曾向原告张墨强借款70万元,分别是2007年11月26日(现金)5万元(收款人刘泽忠)、2008年4月1日(现金)20万元(收款人刘泽梅)、2009年9月1日(现金)5万元(收款人刘)、2014年5月14日(备注房款)40万元(收款人王凯云),以上四份收据均加盖石家庄陉山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之后,陉山公司、河北汇博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泽忠用位于井陉县微水镇石圪垯村的汇博公司95%的股权抵顶了上述欠款,案涉的地上附着物属汇博公司,原告为汇博公司持股100%的股东。
庭审中,二被告称,确有向张墨强借款70万元一事,抵顶房产的事情刘泽忠(王凯云丈夫,现正在服刑期间)清楚,汇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冬梅、张墨强占股95%)占用的都是陉山公司的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所有权均是陉山公司投资建设,登记在王凯云名下,汇博公司占用的房产及地上附着物均为陉山公司,汇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凯云与刘泽忠,故汇博公司免费使用案涉财产,陉山公司与张墨强是资金上的往来,没有涉及到房产和土地附着物。
庭审中,原告称2016年7月井陉县发洪水将陉山公司的资产冲毁,案涉评估结论中的财产均是汇博公司财产。二被告称,经与刘泽忠核实,刘泽忠称在拆迁前,刘泽忠将汇博公司的全部资产转给张墨强,因为当时汇博公司位置高,发洪水的时候地上附着物没有冲走,陉山公司的资产基本全部冲走。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陉山公司出具的收取张墨强款项的收据4张。
2、陉山公司、王凯云20**年3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评估结论的全部附属物系汇博公司的财产,与王凯云及陉山公司无任何关系。
3、汇博公司在井陉县行政审批局档案,加盖井陉县行政审批局档案查询专用章骑缝: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汇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为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本);选举赵冬梅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张墨强担任本公司监事……,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处张墨强、赵冬梅签字按手印,加盖汇博公司公章、井陉县行政审批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公章;《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赵冬梅将95%的股权以4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墨强,转让方赵冬梅签字按手印、受让方张墨强签字按手印,并加盖汇博公司公章;《河北汇博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载“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东(陉山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冬梅签字按手印,加盖汇博公司公章;《任职文件》内容为赵冬梅担任汇博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签字处张墨强、赵冬梅签字按手印,加盖汇博公司公章;2015年7月16日井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井)登记内变字[2015]第296号准许变更登记通知书,载“经审查,提交的河北汇博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股份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许变更登记……”,加盖井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照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