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0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4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妍李云鹤汪静
【审理法官】刘妍李云鹤汪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森灿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涛;王小飞;贵州承弘顺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森灿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涛王小飞贵州承弘顺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涛王小飞
【当事人-公司】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森灿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贵州承弘顺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鲁培贵州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鲁培贵州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鲁培
【代理律所】贵州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金森灿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涛;王小飞;贵州承弘顺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之间涉及的并非投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审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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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之间涉及的并非投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上诉人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轻易贷网络平台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发放贷款,由于上诉人并未取得存贷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银行业特许经营,涉嫌违法犯罪于法有据,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应优先适用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经本院审查,该文件系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并不属于本院应当适用的裁判依据。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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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07:16:3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其实质是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业务。但是原告并未取得存贷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银行业特许经营,涉嫌违法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98元,退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二审上诉人诉称】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是合法企业,所设立的轻易贷网络平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在该平台上进行相应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以自有资金通过轻易贷平台借贷信息达成点对点的投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包括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并未规定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信息企业或投资人在网络借贷信息平台投资需要前置性经营审批程
序。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中上诉人出借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一审裁定并未对涉及犯罪的罪名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没有关于本案的任何立案信息,按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审适用《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涉及的是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且应当告知上诉人向何机关申请解决。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也未涉及等犯罪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判。一审适用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2007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2点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犯罪应裁定中止审理。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森灿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民终4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贵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森灿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扁坡村(2号地)贵州济辉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黄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承弘顺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济辉汽车城三号地块F区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章,贵阳市云岩区宅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9号润江总部国际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
原审第三人: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1-2601。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金森灿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涛、王小飞、贵州承弘顺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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