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电话选号费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5.22
【字 号】京价[收]字[2001]148号
【施行日期】200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电话选号费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1]148号)
市各电信经营企业:
  随着我市电信市场的发展,电话装机供求状况已发生根本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电信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6月1日起,电话选号费由政府定价改为企业自主定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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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01年6月1日起,电话选号费由政府定价改为企业自主定价,电话选号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电信经营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本市电信经营企业对收取选号费的号码范围和具体收费标准要报送市通信管理局备查。
  二、电话选号费定价形式改革后,市电信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市通信主管部门应按行业管理的要求,严格规范电信经营企业收取电话选号费的经营行为,严格控制收取选号费的号码范围,认真受理用户申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话初装费和租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涉)字[1990]第364号)文件中有关电话选号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