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7.06.25
【文 号】国函〔2017〕86号
北京汽车牌照选号【施行日期】2017.06.2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7〕8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内继续深化改革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原则同意《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深化试点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深化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深入探索服务业开放模式,突出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扩大开放基本框架,进一步提升北京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使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全方位主动开放的重要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探索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新贡献。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突出重点,努力在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市深化改革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试点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2.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一轮开放措施
国务院
  2017年6月25日
附件1
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2015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开展为期3年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两年来,综合试点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聚焦改革创新,着力营造环境,在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向高端化、现代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新时期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
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精神,以推动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在服务业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持续增强服务业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动能,提升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更加注重发挥首都服务业开放试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试点工作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的水平,打造区域扩大开放新高地和对外合作新平台,努力为国家服务业对外开放积累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持续放宽服务业重点领域市场准入限制。
  1.进一步扩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对外开放。滚动推出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在科学技术服务领域,允许外资进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业,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要求。在文化教育服务领域,允许外商在特定区域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在金融服务领域,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提交开
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在商务和旅游服务领域,进一步降低投资性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的外资准入门槛,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在健康医疗服务领域,允许在京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外研发的药品开展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