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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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州利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9号-2。
法定代表人:Dr.Conrad,TillHenri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刚杰,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娟,*,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利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行公司)诉被告李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星行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被告李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桓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徐开劳仲案字〔2021〕第755号仲裁裁决,确认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原、被告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告知给被告。被告是因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时,是依照依法制定并告知给被告的员工手册,且在解除程序上依法进行了通知工会和送达给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解除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就此认定原告解除行为违法,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先解除即使在一审起诉前通知工会都是允许的,所以仲裁委员会就此作出的裁决理应被撤销。被告是因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违纪事实确实充分。被告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在其负责的与徐州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置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签订了为其五年的租赁合同,年租金为324万元,每天的租金20元每平方米远远超过同地位同地段9元每平方米每天的租金。所以在整个租期内,导致原告损失850多万元。被告在餐费和洗车费的审核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并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餐费一项据不完全统计
一年损失人民币13万元多,洗车费的损失一年达17.5万元多。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原告就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也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被告的违纪行为是原告所无法容忍的,对被告的信任度已经不存在,双方也实在难以继续合作下去。综上,原告遂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应当继续履行2020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第二,被告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与天恒置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原告作出的商业决策,不是被告决定的,被告在原告处的职责也决定了被告不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原告作出商业决策。所以该合同签订、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合同主体的原告来承受,与被告无关。至于原告在餐费、洗车费上所表述的重大经济损失,在仲裁阶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同时,就算存在数据上的不对称,也是原告公司内部制度设置所存在的瑕疵,而不是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造成的。第三,被告在同原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在工作中很敬业,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违反法定程序且以莫须有的理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仅严重违背了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也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如下事实:李娟于2014年1月入职利星行公司从事行政及物业管理经理,双方签订多次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1月4日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娟的岗位依然是行政及物业管理经理,税前月工资为9800元。利星行公司依法为李娟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职位说明书,行政及物业管理经理的岗位职责包括:1.安全管理、2.信息安全管理、3.设备管理、4.建筑物管理、5.资产管理、6.灾难机制管理、7.财产责任保险、8.餐厅管理、9.供应商管理、10.管理信息系统、11.团队管理、12.领导交付的其它任务。其中设备管理包括:规划并管理有关设备维护的年度预算;根据梅赛德斯-奔驰经销商管理标准和相关政府规定,确保所有设备保持整洁状态并展现良好的外观;保证实施定期的设备点检和维护;确保各项翻新以及升级改良项目的实施(例如:梅赛德斯-奔驰展示系统Ⅱ);批复各项维护和清洁记录;保证重要工具、设备以及耗材的正常工作状态;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健康和卫生的工作环境。资产管理包括:保证跨部门的最新资产清单;指导定期的资产盘点;对销售部门以及售后服务部门管理范畴外的车辆进行管理。餐厅管理包括:管理餐厅预算;监督餐厅日常运营及问题整改情况,包括遵守政府相关健康、安全以及卫生方面的各项法规;设立餐厅管理规
章并落实规章的沟通宣传工作;确保餐厅食品的质量,最终确定员工委员会建议的菜谱内容。领导交付的其它任务包括:服从上级管理安排,配合和支持部门工作,接手上级安排的其它任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合理落实、完成,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该职位说明书上有李娟签字确认。
2018年,利星行公司作为承租方与作为出租方的天恒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地点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使用面积467.1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570.2元,月租金总计266368.9元。2021年10月27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天恒置业公司与利星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利星行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依现状交还天恒置业公司。利星行公司向天恒置业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房租4629492元并自愿就提前解除合同向天恒置业公司支付1000000元补偿,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李娟自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由其负责和天恒置业公司的人员联系并洽谈,然后将报价向利星行公司的管理层汇报。
汽车之家2020年最新汽车报价利星行公司2020年3月版本的《员工手册》第十条“规章制度”第四项“员工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条款载明:“……w)玩忽职守、严重过失、或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或客户服务规定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形象、商业信誉、或利益等严重受损),或造成人身损害,或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z)其他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确定应予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处罚的行为”。第五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载明:“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包括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b)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此处重大损害是指给公司造成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2020年3月27日,李娟在《员工手册》签收及承诺单上签字,该承诺单载明:“我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了徐州利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20年3月版)规定之内容(含附录),并再次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务礼仪之相关规定。二、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及证件等相关材料。三、同意并愿意遵照本《员工手册》(含附录)的各项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