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新、陈玉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8 
【案件字号】(2021)粤16民终2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东明高宇高晓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袁文新;陈玉生;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万家林 
【当事人】袁文新陈玉生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万家林 
【当事人-个人】袁文新陈玉生万家林 
【当事人-公司】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富宝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富宝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富宝 
【代理律所】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袁文新;陈玉生;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万家林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0 01:10:05 
袁文新、陈玉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6民终2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文新。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生。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宝,广东竞方(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荷岗村三雀埔(紫金县胜业电子加工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6864397890。
     法定代表人:陈明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家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川公司)与被上诉人万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利息部分的判项:即在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万家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基础上,判决被上诉人万家林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
际还清该借款之日止(即上诉金额暂计:250000元);并判决被上诉人苏川公司对万家林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借款协议等证据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方对借款利息显然是有明确约定,即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还款期间违约金按总借款的月利率2%予以计算,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定向上诉人依法支付利息。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上诉人与各被上诉人视为没有约定利息的观点,明显属认定错误。1.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及被上诉人于一审法庭的自认:各方直接从借款本金570000元中扣除其中的60000元利息(按借款总额的月利率2%计算)及10000元的加速交付款项的额外奖励款(其实按照本金570000、月利率2%计算6个月零5天,利息也是70300元,所以就扣除了70000元),最终实际交付本金500000元,属于俗称的“砍头息”。可见,被上诉人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明知该约定,并同意担保。2.被上诉人万家林亦通过书面的形式签名确认了借款期间和逾期还款期间违约金按照总借款的月利率2%计算。(详见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手写部分)。故,以上事实和理由均可证实,双方对借款利息是有明确约定的,即借款期间和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均为总借款的2%计算。而一审法院却认定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明显属认定有误。二、双方对借款利息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依法向上诉人
支付利息,即便是按照最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应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且应从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请求按照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具有充足的事实理据。上诉人于被上诉人约定了利息及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属于利息约定明确,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上诉人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给予支持。综上,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纠正原判的错误,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万家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文新、陈玉生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万家林向被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判决撤销一审“被告紫金县苏川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万家林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仅对借款本金4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万家林应偿还被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认定不清。一、上诉人实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本金数额为45万元,而非50万元。虽然被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与被上诉人万家林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为57万元,但依据中国建设银行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回执与转账记录,被上诉人袁文新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银行向被上诉人万家林转账43万元,于2017年12月25日、26日通过向被上诉人万家林转账2万元。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被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与被上诉人万家林之间实际发汽车之家2020年最新汽车报价
生的借款数额共计45万元。因此上诉人实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本金数额应为实际发生的借款数额共计45万元。二、上诉人对借款本金外的利息部分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上诉人的担保范围应依据被上诉人万家林所持有的《借款协议》原件确定。《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诉人仅为借款本金提供担保。同时,被上诉人袁文新、陈玉生与万家林并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并不包含利息。综上,上诉人的担保范围仅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因此上诉人只应对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