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绵安监函〔2008〕3号
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33号、361号、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复函的通知
各区市县、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办),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居民住宅发生燃气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及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安监函〔2007〕310号、336号和川安监〔2007〕376号通知(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川安监函〔2007〕310号
2、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33号
3、川安监函〔2007〕336号
4、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61号
5、川安监〔2007〕376号
6、安监总厅政法函〔2007〕360号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川安监函〔2007〕310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
厅危化函〔2007〕333号)转发你们。按照文件精神,今后我省的汽车加气站的经营许可工作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由各市、州安监局负责审核、发放。为此,请你们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省局《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川安监〔2004〕145号)的规定、要求,制定审核程序,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绵阳汽车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转发行政许可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汽车加气站(天然气)能否按乙级证管理的请示》(内安监发〔2007〕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规定;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规定,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应当参照成品油管理。你区汽车加气站申请许可经营的天然气不属于液化天然气,同意你局将其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川安监函〔2007〕336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函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
361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6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安监〔2007〕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任何建设项目中,配套生产、储存的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部分(子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部分,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二、对有些企业的中间产品(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部分,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呵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O号)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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