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9.08.18
∙【字 号】渝财企[2009]427号
∙【施行日期】2009.08.18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企[2009]427号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渝办发〔2009〕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九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十条 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周三、周四,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申报补贴资金时车主应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车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签字盖章审核确认);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车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审核确认);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五)新车购车发票复印件;
(六)书复印件;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报废“黄标车”的车主需提供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相关材料;报废老旧汽车的车主需提供第二项至第九项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的汽车保有量、普及情况、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兑付进度,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测算补贴资金分期直接拨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市财政局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待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政策宣传、联合服务窗口设立、业务培训等事项适度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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