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高技术绿材料发展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锋、汪继强、王子冬、肖成伟、毛立彩、赵淑红、李丽、陈人杰等。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铿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标称电压单体3.6 V 和模块n×3.6V(n为蓄电池数量)的铿离子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00.11 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egvI EC6 0050(482):2003】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GB/T2900.1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能量型蓄电池high energy density battery
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
3.1.2
功率型蓄 电池high power density battery
以高功率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瞬间高功率输出、输人的蓄电池。
3.1.3
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1.4
充电终止电流end-of-charge current
在指定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
3.1.5
爆炸 explosion
蓄电池外壳破裂,内部有固体物质从蓄电池中冲出,并发出声音。
3.1.6
起火fire
蓄电池壳体中冒火。
3.1.7
I3放电能量discharge energy at I3,
蓄电池在20℃±50C 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从电压一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7
I3放电能量discharge energy at I3,
蓄电池在20℃±50C 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从电压一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8
扫频循环sweepc ycle
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往返扫描一次,例如:1OHZ一55Hz一1OHzo
3.2 符号
C3— 3h率额定容量(A-h)。
中国汽车标志 I3— 3h 率 放 电电流,其数值等于认C3/3(A)。
4 分类
电动汽车用铿离子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5 要求
5. 1 单体蓄电池
5.1.1 外观
蓄电池按6.2.1 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5. 1.2 极性
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1.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子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的110%。
5.1.5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1.6 55℃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 1.7 20℃倍率放电容量
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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