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通用3篇】
汽修厂管理制度篇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了我厂开展生产经营有序的进行,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搞好火灾、污染、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特大火灾,污染事故发生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认负责”的原则。
二、抓好防火、防污染管理工作必须放在与抓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驾齐驱的主要议事议程上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切实搞好防火、防污染管理工作。三、开展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使每个职工都能达到全懂(懂本岗位生产过程和原辅料的安全危害和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火灾方法),三会(会报警、会正确操作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认真做好日常安全防火和防污染的管理工作,在维修过程中,首先切断车辆电源。车辆的电器线路必须包扎规范、安装牢固、严禁私拉乱接和违章作业及短路引起自然火灾。氧气、乙炔按规定隔离摆放,离明火源不得少于15m。使用照明火的钣金车间距离漆工、机修工不得小于10m。确需另外使用明火的,实行专人到指定安全地点进行,用后浇水熄灭,打扫干净,保证不污染环境。
五、值班人员随时检查区域内各个地点及火灾隐患易发点,发现一次整改一次,保证不留隐患和“死角”。重点对
材料、油料、库房及易燃物品存入地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六、对在修车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品,坚持回收,存放处理,严禁将废弃的油料和溶剂液体倒入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七、严格用电管理,随时检查电器、线路、闸刀开关、插头插座的完好率,保证破损漏电现象发生,用后立即切断进线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作业和危险操作。对破损、老化和接触不良的电源线路应及时更换,防止电源漏电起火,引起火灾。节约用水,用后即时关紧水龙头,严禁长流水和关闭不严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八、发生火灾、污染事故和处理措施。
1、发生火灾时,及时进行灭火扑救,同时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向消防119电告急救。全力扑救初始火灾。
2、积极协助消防部门现场扑救火灾,同进组织义务消防人员疏散其它人员和财物,以免扩大损失范围。
3、立即切断电源,疏散可燃气体、液体和危险物品,防止泄漏和爆炸。尽量缩小火灾范围,便于扑救。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清理灾后现场和评估换算经济损失工作。
5、事故处理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将总结报告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报消防和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二类汽车修理厂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事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本事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