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行业污染防治整治会议记录
本次整治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二类汽车整修维修企业、三类汽车综合小修和专项维修业户(不包含汽车美容装潢、汽车清洗、润滑养护和电气吸入维修等企业),从源头控制、污染治理、综合环境管理等3方面开展整治提升。计划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企业问题摸排和整治方案制定,7月底前完成汽车维修企业综合污染整治。
汽车维修行业整治标准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相关 政策 | 生产合法性 | 1 | 依法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
2 | 依法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 ||
源头控制 | 绿替代 | 3 | 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 |
4 | 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 | ||
污染治理 | 过程控制 | 5 | 设置独立仓库,含VOCs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禁止原料桶或包装袋开盖存放;含VOCs物料的转移,必须采用密闭的容器。 |
6 | 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及喷清洗宜在设有负压集气的密闭调漆/清洗间内进行,无密闭调漆/清洗间时,可在喷烘两用房内完成;禁止调漆间、清洗间和喷烘两用房外临时存放开盖的涂料。 | ||
7 | 钣金工位应配置焊烟净化设备;腻子、打磨施工应密闭进行或采用无尘干磨设备。 | ||
8 | 建设规范、密闭的喷烘两用房二类汽车修理厂;禁止敞开式和半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干燥。 | ||
9 | 废气输送管道应全程密闭,无泄漏点,应有明显的走向标识。 | ||
10 | 涂装作业剩余的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 | ||
废气末端治理 | 11 | 使用水性漆,或使用油性漆且VOCs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千克/小时的汽修企业,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抛弃”法。 | |
使用油性漆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汽修企业,或喷漆量较大的钣喷中心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 | |||
12 | 废气处理设施(含引风机)配套安装独立电表。 | ||
13 | 废气处理设施按要求建设采样孔、采样平台。 | ||
废水污染防治 | 14 | 设置隔油池、沉淀池和污水检测井,洗车废水和清洗废水等经隔油池和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后通过污水检测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
15 | 加强雨污分流。 | ||
16 | 废水定期监测,每年至少1次,并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 ||
危险废物处置 | 17 | 建成规范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 | |
18 | 危险固废分类规范、合理合法处置。 | ||
19 | 注册省固废管理平台系统,建立危废电子台账,数据实时可查。 | ||
综合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20 | 废气定期监测,每年至少1次,并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要求和行业排放标准。 |
内部环境管理 | 21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 | |
22 | 过滤棉和活性炭定期更换,并做好购买、使用、更换等台账记录。 | ||
23 | 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 ||
24 | 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 ||
25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危废台账规范完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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