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1
【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79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
【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白杰;刘守杰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白杰刘守杰
【当事人-个人】白杰刘守杰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烨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烨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烨
【代理律所】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二类汽车修理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被告】白杰;刘守杰
【本院观点】案涉鉴定评估报告书系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上诉人虽持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且在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同时车辆是否维修并不影响损失的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采信鉴定评估结论,并以此为据认定案涉车辆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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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鉴定评估报告书系有资质的机构出具,上诉人虽持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且在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同时车辆是否维修并不影响损失的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采信鉴定评估结论,并以此为据认定案涉车辆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另,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评估费,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系于法有据。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2:56: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1日16时15分,被告刘守杰驾驶牌照为冀C×××××小型汽车,在大广高速衡水方向1425公里500米处时,与原告白杰驾驶车牌号为辽A×××××小型汽车发生剐撞后辽A×××××车辆左侧又刮撞中央水泥隔离墩,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任丘大队经勘查,认定被告刘守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白杰无责任。另查明,辽A×××××车所有人为原告白杰。原告白杰支付施救费2130元。任丘市德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受任丘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结论为:辽A×××××车事故损失为63202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160元。再查明,被告刘守杰驾驶的牌照为冀C×××××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等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被告刘守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刘守杰赔偿。原告主张车辆损失63202元、施救费2130元、鉴定费3160元,共计68492元,有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刘守杰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杰交通事故损失共计684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15元,由被告刘守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两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冀高法(2020)31号文明确规定,一审原告需向我司提供配件品质的相关证明,允许保险公司复堪车辆回收车辆旧件,因车辆旧件价值很高且大部分有再次利用的风险,车辆如不能复堪和旧件回收会直接导致被告从中获利。恳请法院支持复堪车辆,回收旧件,需向我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维修清单、对公转账记录。二、评估报告评估尺度宽松,在二类修理厂拆解评估金额与服务站金额相仿,评估价格无依据,评估配件项目35、37未见明显损失按更换评估,申请评估单位出庭提供评估依据。三、公估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依据保险合同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白杰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一审中未提出,视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相关权利,其在二审中提出各种无理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评估报告是一审法院依照法定鉴定程序依法作出,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完全合法合理,二审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公估费是为了查明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庭询中,到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进行陈述,未有新证据提供。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相一致,予以确认。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白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
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9民终79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20-2号。
负责人:姚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申,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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