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小型汽车图片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
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 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 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
  第五条 申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的社会机构必须是经交警总队和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验收备案,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与当前考试网络系统匹配。考试项目、路段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具备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条件。
  (三)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化考场选定科目三考试路线后,需申报辖区交警大队对考试路线通行条件进行考察、审批;所选科目三考试路线跨交警大队辖区的,需报请支队秩序部门进行审批。
  (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六)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设置和考试车辆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
  (一)各科目考试场需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场地),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候考区:设置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考场须知、考试员工作纪律与规定,配备电视机、视频播放器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公布考试业务开展范围及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考试项目、评判标准,以及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等内容,接受众监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2、待考区: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包括待考区、考试区),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区监控显示屏,时时播放考试现场画面。
  3、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应
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考试线路布置与平面设计和科目二考试场地项目设施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4、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场地: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项目图形设计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5、科目三考试场地:考试道路、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
  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的要求,考试场地必须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考试项目和相应的交通标识标线及信号灯。交通标识标线及考试项目标志标识必须规格统一、符合规范。
  6、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运
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公告等相关信息公告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二)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一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统一设置考试车辆标志的通知》统一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严禁使用报废车、黄标车开展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