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国家对日本12企业价格垄断进行的经济法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2  13912215  钱静雯
背景介绍: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12.354亿元。
汽车之家报价丰田  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
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中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分析:12.354亿的处罚,这是中国反垄断法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从这貌似“天价”的罚单中,就可以想象出这些日企在中国通过价格垄断这种违法的行为而谋取的暴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中的《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违法企业的处罚,可以体现经济法的一些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这个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及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很好的体现在了《反垄断法》中,
消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能够更好的协调组织,平衡发展。2.当然,此次处罚所依据的《反垄断法》,更加明显的体现出经济法原则中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通过此次的高额,给予那些正处于违法边缘企业一个警钟,也是有效地保护了下游制造商和我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可乱,国家对于这些非法行为,绝对不会置之不理,即使对在国际上赫赫有名的外企也不会放宽法律的量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