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变速器的作用【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2392号
电动车改装提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鹏赵顺容袁学良
【审理法官】程鹏赵顺容袁学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赵三军;岳阳华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赵三军岳阳华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三军
【当事人-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岳阳华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毅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马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刘利民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毅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马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刘利民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毅马智刘利民
【代理律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赵三军;岳阳华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其一,本案的举证责任怎么确定;其二,一审认定赵三军的车辆损失数额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其一,本案的举证责任怎么确定;其二,一审认定赵三军的车辆损失数额是否妥当。 关于第一个焦点,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能排除放火、雷击引起火灾,但不排除轿车发动车舱内部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性引发火灾。该认定书可推定起火系
车辆本身缺陷引起自燃。一审中赵三军所举证据可排除其自身过错,上汽通用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因此,上汽通用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在涉案车辆因火灾被毁损后,一审法院以该车辆在火灾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为基础酌情认定车辆损失,相对客观,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汽通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上汽通用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1:37: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31日,原告赵三军向岳阳县名车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被告上汽通用公司生产的别克牌SGM6475DAX3多用途乘用车一台(车辆识别代号:LSGXE83L7D059937,发动机号码:xxx),购买价为234900元,由被告华盛通达公司开具购车增值税发票,登记车牌号为湘FF××某某。 2020年3月25日
宝马gt535i9时30分许,原告赵三军驾驶湘FF××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岳阳县荣鹿线由东往西行驶至鹿角中学路段时,该车发生自燃。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中队证明:“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自燃,接到报警后,我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岳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证实:“2020年3月25日上午9时53分,岳阳县消防中队接到报警称,岳阳县鹿角中学旁边马路对面,一辆轿车(车牌号:湘FF××某某),无人员被困。大队立即出动一台消防车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0时10分左右火灾被扑灭”。原告赵三军提交的视频显示:该车停于靠隔离栏杆一侧的行车道中,引擎盖内冒出大量浓烟,随后大火从引擎盖与前挡风玻璃接合部位窜出,并愈来愈烈,最后烧遍全车,只剩下残骸。2020年4月9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9时4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轿车发动机仓(舱)内;起火原因能排除放火、雷击引发火灾,不排除轿车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一审另查明:1.昂科威车辆维修保养手册对整车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为:3年或10万公里,时间数和公里数两者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销售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结束于质量保证的最后一天。对更换发动机机油和机油滤清器的维护操作规定为:“每5000公里/6个月更换,或根据机油寿命监测系统提示更换”。2.经查询岳阳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记录,湘FF××某某
号小型普通客车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2019年2月1日和3月9日在该公司进行保养和维修,其中2019年3月9日为免费保养,记录该车行驶里程为10683公里。关于2019年2月1日的维修,原告赵三军陈述,当天其车被他人追尾轻撞,其中一支排气管稍有凹进,于是打电话询问岳阳申达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更换的价格,该公司工作人员报价8800元。后其并没有将车送到该公司维修。3.被告华盛通达公司与岳阳县名车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二级网点销售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岳阳县名车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在华盛通达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在岳阳县区域内销售别克牌车型,并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支持政策。诉讼中,原告赵三军和被告华盛通达公司均未提交原告赵三军与岳阳县名车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购车合同,但购车增值税发票由华盛通达公司直接向赵三军开具。4.诉讼中,原告赵三军提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其与岳阳县君安二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拟证明其直接财产损失225247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及维权费用20000元。一审法院审查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直接财产损失无统计依据,且原告未提交其租车费用依据,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另原告赵三军于2020年2月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07655.8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铃木浪迪
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法条并未将缺陷产品本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损害进行区别对待。由此可见,生产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法律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条重在强调对缺陷产品以外的他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并未对缺陷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害给予排斥和否定。因此,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的考量,选择向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还是选择向销售者主张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应不必加以干涉,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本意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本案中,原告赵三军明确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汽通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三、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车存在质量缺陷并引发火灾事故。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有产品质量问题并引发火灾事故,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岳阳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二、一审法院认为上汽通用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却对上汽通用公司提出的鉴定申
特斯拉司机追尾身亡:系退休民警请视而不见,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三、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没有依据。一审直接以被上诉人投保时的保险限额作为车辆损失的计算基础,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上汽通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赵三军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民终23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7485。
法定代表人:MARYTERESABARRA(玛丽·博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菲,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三军。
50万轿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岳阳华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湘北大道阁子市社区汽车城内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558313383。
法定代表人:阳德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三军、原审被告岳阳华盛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通达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汽通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三、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车存在质量缺陷并引发火灾事故。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有产品质量问题并引发火灾事故,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岳阳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二、一审法院认为上汽通用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却对上汽通用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视而不见,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三、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没有依据。一审直接以被上诉人投保时的保险限额作为车辆损失的计算基础,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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