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怎样标注才合理
⼀、标识的标注
(⼀)根据《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产汽车在车⾝前部外表⾯的易见部位上应当⾄少装置⼀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国产车标志图片大全
(⼆)国产乘⽤车、商⽤车、挂车在车⾝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表⾯)上,应标注汽车⽣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尾部外表⾯的左右中间位置(车⾝尾部带备⽤轮胎架或车⾝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汽车⽣产企业的合资各⽅如将各⾃中⽂汉字名称的简称进⾏组合或将各⾃注册的汉字商标进⾏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产企业名称。
(三)采⽤外购底盘的专⽤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车⽣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四)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式由企业⾃⾏决定。
⼆、标识的要求
(⼀)汽车⽣产企业名称必须采⽤中⽂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汉字⾼度不得低于25mm,
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汉字⾼度不得低于20mm。⽣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字商标必须采⽤同⼀材料标注。
(⼆)车型名称可以采⽤中⽂汉字,也可以采⽤字母,其⽂字⾼度不得低于15mm。
(三)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合格证明等⽂件标注的内容⼀致。
(四)乘⽤车、商⽤车车⾝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油漆喷涂⽅式和不⼲胶粘贴⽅式。(“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寿命时间内不允许⽼化和⾃然脱落。)
注:以上规定仅适⽤于在中国境内⽣产的⾯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产的⾯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汽车不做统⼀要求。
以上所称“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以上所称“汽车⽣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产企业在⼯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产企业《公告》名称。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企业全称,也可以采⽤企业简称,当采⽤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
道路机动车辆⽣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国内汽车⽣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