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1589—200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汽车360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1.2.4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
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 不得大于0.80m(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单位为毫米
4.2 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2.1 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4.2.2 并装轴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4.2.3 其它类型的车轴
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轴轮胎数×3000 kg。
4.3 车辆总质量限值
4.3.1 最大允许总质量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
4.3.2 最大设计总质量
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小限值。
表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单位为千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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