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娟、李文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4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26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覃尹柔韦欣林国帅
【审理法官】覃尹柔韦欣林国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桂娟;李文贝
【当事人】梁桂娟李文贝
【当事人-个人】梁桂娟李文贝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桂娟
【被告】李文贝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辆的停运损失应当结合停运时间、受害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等综合确定。本案中,李文贝主张车辆停运时长为9天,有其提交的《南宁市卓之冠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梁桂娟认为李文贝存在故意拖延维修时间、扩大损失、伪造证据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李文贝提供的证据不能如实反映其真实的停运损失情况,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1430元/年的标准,计算李文贝的停运损失计算为2254元(91430元/年÷365天×9天)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桂娟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6:53: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5日14时50分,梁桂娟驾驶的桂AD2××××车辆在南宁市茅桥长堽路口与李文贝驾驶的桂AD××××车辆、案外人陈陆健驾驶的桂AD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梁桂娟(甲方)、案外人陈陆健(乙方)、李文贝(丙方)在《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签字确认梁桂娟承担全部责任,李文贝及案外人陈陆健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文贝将车辆送至南宁市卓之冠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2019年10月23日结算完毕。李文贝所驾驶桂AD××××车辆系广西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李文贝为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其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资格。 庭审过程中,李文贝陈述其主张的停运期间损失不包含车辆租金损失;李文贝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经由梁桂娟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对责任认定客观真实,各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协议书的情况下,可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依据。现协议书中确定梁桂娟负全部责任,李文贝无责任,予以确认。故李文贝主张的赔偿事项,梁桂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李文贝主张的停运损失应予支持,停运天数方面,根据李文贝提交的《南宁市卓之冠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并结合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定李文贝车辆停运时长为9天,梁桂娟抗辩李文贝维修天数过长,但未能举证证明证实因李文贝缘故造成车辆维修时长增加,对梁桂娟该项抗辩不予支持;由于李文贝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近三年的营运纯收入,结合李文贝诉讼请求,参照《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1430元/年,李文贝的误工费应计算为2254元(91430元/年÷365天×9天),对于李文贝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梁桂娟向李文贝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2254元;驳回李文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文贝负担7元,由梁桂娟负担1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梁桂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
、梁桂娟与李文贝的事故车辆均为国产品牌,价格相当,梁桂娟的车辆受损更为严重,车辆维修费用更多但维修时间更短,有4S店的维修单为证。而李文贝受损车辆维修费用更少,确花了9天时间,不符合常理,且结算单没有详细计算维修项目、维修工时。梁桂娟有理由怀疑李文贝存在故意拖延维修时间、扩大损失、伪造证据情形。二、李文贝的停运损失应当结合滴滴出行平台交易流水、行驶记录、加油发票、维修保养发票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认定李文贝的停运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梁桂娟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
梁桂娟、李文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1民终26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桂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昶霖。系梁桂娟的儿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文贝。
南宁汽车网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桂娟与被上诉人李文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3民初14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梁桂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梁桂娟与李文贝的事故车辆均为国产品牌,价格相当,梁桂娟的车辆受损更为严重,车辆维修费用更多但维修时间更短,有4S店的维修单为证。而李文贝受损车辆维修费用更少,确花了9天时间,不符合常理,且结算单没有详细计算维修项目、维修工时。梁桂娟有理由怀疑李文贝存在故意拖延维修时间、扩大损失、伪造证据情形。二、李文贝的停运损失应当结合滴滴出行平台交易流水、行驶记录、加油发票、维修保养发票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认定李文贝的停运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