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2)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5)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6)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8)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9)、、辱骂、殴打乘客的。
(10)非法占有乘客遗失物品的。
(11)其他行为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3)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5)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6)未办理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或使用无效监督卡,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7)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或维护备案的车辆,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8)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9)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10)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11)超出经营区域后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2)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3)未按规定携带出租车汽车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5)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6)未经批准擅自在车上安装、张贴其他实施和广告的。
(7)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8)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9)争道抢行、截头猛拐、乱闯信号、违章停车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
(10)运营中有吸烟、吃食物、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3)未按规定配备或换洗座套的。
(4)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5)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临沂汽车团购 (6)不使用文明用语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7)给付乘客的专用发票不完整、不清晰的。
(8)未按规定放置出租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拾到乘客遗留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上交的。
(2)夜间不启亮出租汽车标志灯的。
(3)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六、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1)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七、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1)有拾金不昧行为的。
(2)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1)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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