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原告:北京新诚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96号院22号楼6层613。
法定代表人:许术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成,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3幢10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XiaotongZh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晖,*,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50
00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XiaotongZhu),董事长。
被告: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XiaotongZhu),董事长。
原告北京新诚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新诚公司)与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特斯拉北京公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特斯拉上海公司)、路德思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路德思公司)(合称时简称为三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本院依法立案。
团购特斯拉车主提车
新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诚公司退回三被告特斯拉Model3长续航版车一辆,判令三被告退还新诚公司购车款3179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新诚公司总经理石龙在特斯拉石景山山姆店(特斯拉直营店)对特斯拉Model3长续航版进行了试驾,并缴纳订金1000元。定金收款方是特斯拉上海公司。该店销售人员告诉石龙,该车的续航里程为
668KM。同时,该型号的车辆在其他相关网站上的宣传也是续航里程668KM。2020年12月2日,新诚公司签订了汽车订购协议,同日,新诚公司将购车尾款316900元汇款指定的路德思公司帐户,销售发票由路德思公司开具。2020年12月3日,石景山山姆会员店销售人员通知石龙到亦庄取车,2020年12月5日,石龙在特斯拉北京公司亦庄提车中心提车。2020年12月24日,该车辆第一次充电,新诚公司发现该车辆充满电时,显示的续航里程为520KM,根本不是销售和宣传中说的668KM。经过实际驾驶,该车辆的实际续航里程为400公里左右,也达不到宣传中的668KM。2021年1月1日,新诚公司看到新闻,特斯拉官宣Model3长续航版退市,而此时,新诚公司的车辆甚至连牌照都没有上,这个车型就退市了。2021年1月3日、4日,新诚公司通过与特斯拉山姆店销售联系,要求对方公司对此事给予解释,并要求退车,特斯拉销售没有理会新诚公司的要求,2021年1月9日,新诚公司到山姆店现场,要求山姆店给予解释,并要求退车,遭到对方拒绝。此后新诚公司多次与被告销售人员交涉,被告承认车辆实际续航里程达不到668KM,但不同意退车。新诚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给新诚公司的车辆,与其宣传的续航里程相差太大,构成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对新诚公司造成侵害和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新诚公司要求退货,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特斯拉北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买卖双方系新诚公司和特斯拉北京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均同意先提起诉讼的一方向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应向特斯拉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认为本院对本案尚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新城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汽车订购协议》中的“法律;争议解决;完整合同;转让”的条款约定:“因该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均同意先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向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向特斯拉北京公司住所地所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新城公司和特斯拉北京公司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了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经查特斯拉北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新城公司对特斯拉北京公司提起诉讼时,管辖法院应当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