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林池,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平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8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季立耘童运军魏哲 
【审理法官】季立耘童运军魏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林池;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平学 
【当事人】武林池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平学 
【当事人-个人】武林池陈平学 
【当事人-公司】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侯墨林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史万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曹露露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墨林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史万利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曹露露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墨林史万利曹露露 
【代理律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林池;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陈平学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诚信履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原始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陕西汽车网【本院查明】二审中,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陈平学提交1000000元《收据》原件,西安银行的50000元、30000元、100000元转款凭证3份,以及部分《借条》、欠款还款计划复印件,用以证明因双方后期对账形成《备忘录》、做过多次还款计划,故其只保留了原始条据复印件,《借款还款明细》与《备忘录》均真实。经
质证,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对转账凭证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陈平学提供的凭证仅有180000元,应以凭证为准;关于1000000元的《收据》待核实;3份《借条》没有原件,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备忘录》一审时已提交,不属于新证据;欠款还款计划没有原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核,前期3份《借条》虽无原件,有武林池签名及加盖车族公司印章,2011年8月30日欠款还款计划虽无原件,有武林池签名捺印,《借条》及欠款还款计划内容与后续形成的《借款还款明细》、《备忘录》内容能够印证。本院二审其余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诚信履行。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借款还款明细》以及《备忘录》能否证明本案待证事实?一审法院判令武林池、车族公司支付1600000元及利息是否妥当?新新车族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陈平学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还款明细》、《备忘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二审中还补充提交了    《收据》、转款凭证、部分《借条》及欠款还款计划复印件等材料。《借款还款明细》上有武林池签名及捺印,《备忘录》上有武林池签名捺印及加盖了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印章。案涉《借款还款明细》、《备忘录》真实可信,内容清晰明确,与前期《借条》复印件、《收据》、
银行转款凭证等材料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所涉事实    。    案涉《备忘录》对武林池、车族公司前期欠款进行了清算确认,系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关于未核实数据、不予认可《备忘录》载明金额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武林池作为理性的成年人以及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向陈平学出具《借款还款明细》、《备忘录》的法律后果。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有违诚信,理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就本案所作认定与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4元,由上诉人武林池、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46: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3日,陈平学与武林池、车族公司、新
新车族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截止2017年5月31日,武林池、车族公司应付陈平学本金1600000元,上述款项自2017年6月起按照每月1%的利息,由武林池、车族公司向陈平学支付资金利息直至还清;新新车族公司对武林池、车族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陈平学与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之间签订的《备忘录》,明确记载了陈平学与武林池、车族公司之间关于资金往来及最后形成确定的武林池、车族公司须向陈平学支付的欠款数额为1600000元,并约定了每月1%的利息及期限。该《备忘录》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辩称与双方之间的约定不符,且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陈平学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一、武林池、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陈平学160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计息,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二、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4元(陈平学已预交),由武林池、陕西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新新车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平学之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平学承担。事实和理由:1.    综上所述,武林池、车族公司、新新车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