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4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雪晴
陕西汽车网【审理法官】李雪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陕西博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谢江;王帅;王增弟;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陕西博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谢江王帅王增弟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江王帅王增弟
【当事人-公司】陕西博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植恒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谢肖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植恒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谢肖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植恒谢肖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陕西博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谢江;王帅;王增弟;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博盛公司对王帅承担的给付责任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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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3 19:51:13
陕西博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谢江、王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46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植恒,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肖,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
原审被告:王增弟.
原审被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新兴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红,该公司车队队长。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396号秦电国际大厦。
负责人:章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飞,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乙号洛克大厦。
负责人:刘庆中,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博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江、王帅、原审被告王增弟、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远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陕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雪晴独任审理。上诉人博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植恒,被上诉人谢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肖,原审被告凝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红,原审被告永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被上诉人王帅及原审被告王增弟,中国人寿西安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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