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1)公用充(换)电设施:指独立占地或者利用公共停车场(站)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
(三)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四条 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陕西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第五条 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有效整合全省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陕西充电设施分会、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陕西电力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支撑服务。各设区市范围内的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省市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各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的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第八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确保充电设施自身安全运行和不妨碍其他安全设施。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无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简化办事流程,在5陕西汽车网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简化建设审批程序。(一)在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需提交供用电协议和建筑物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的意见。(二)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三)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四)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当地县级发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五)因充电场站设备改造升级,充电桩建设数量(含快慢充电
桩比例)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以验收时的总数量和快慢充电桩比例为准,不再另行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的。
第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验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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