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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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陕西畅源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兵,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远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韩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畅源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存款;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陕AXXXX**、陕AXXXX**、陕AXXXX**、陕A
XXXX**车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6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创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存款;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陕AXXXX**、陕AXXXX**、陕AXXXX**、陕AXXXX**车辆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64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陕西汽车网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