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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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胜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申金宏,*,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申金宏,*,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华城泊郡12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金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申金宏于调解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33000元,利息1341元,执行费415元。因被执行人申金宏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于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职权网络冻结被执行人申金宏名下银行账户15个,账户皆冻结且余额不足,冻结时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续行查封等续控措施,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追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租赁费33000元,利息1341元,已执行到位0
元。执行费415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陕西俊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海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历明洲
书 记 员 曹 阳陕西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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