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7.06.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厅运管局:
5月20日,全省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活动全面启动以来,治超工作由“只治超,不”教育阶段转向严厉打击,严管重罚阶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行动,安排部署,强手出击,有力遏制了超限超载反弹势头。为了确保深化治超工作依法稳步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煤炭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现就深化治超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打好深化治超攻坚战
陕西汽车网 各市(区)交通局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强化治超工作是交通行业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责任,当 前交通工作要以治超为中心,推动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严防重管高速路、全面控制干线路、保护稳定农村路”的指导思想和“一手抓加快建设,一手抓保卫建设成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思路,安排部署好治超工作。各级交通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问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层层夯实责任,分解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倾全行业之力坚定不移地打好深化治超攻坚战。
二、擅自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措施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重,必须符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
(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为《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核定吨位。即:三轮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2吨;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间时,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3吨;对于最高设计车速低于70KM/h的四轮(两轴)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4.5吨。对新增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治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治超发〔2007〕4号)的规定,加大深化治超工作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执行“既卸载、处罚、又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政策。对强行闯站、聚众闹事、非法改装、分合载、绕行逃检、恶意重复检测和记入超限超载“黑名单”的车辆,加大治超工作力度,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车辆不予年审,并追究货运企业责任。
(四)悬浮轴车辆的治理措施
根据我省悬浮轴车辆的实际情况,对悬浮轴车辆采取以下治理措施:一是对非法改装的悬浮轴车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无条件强制拆解;二是对所有悬浮轴车辆,在超限检测和计重收费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三是对新增悬浮轴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五)五轴(含五轴)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严格卸载、卸必到位。装载可卸载货物车辆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一律强制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经确定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卸载不到位或“以罚代卸”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下游治超检测站发现上游检测站卸载不到位的,应当记录在案,每周向上级治超办书面上报具体情况。
(七)实行超限超载车辆流动检测,杜绝绕行逃检,打击分合载。流动检测车依托固定治
超检测站点,重点在分合载及绕行严重的路段开展工作。对流动检测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就近引导至治超检测站点按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处罚标准
(一)一般处罚的情形和具体标准
1、超限超载1吨以下(不含1吨)的,每超100千克20元;
2、超限超载1吨以上(含1吨)的,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100元;
3、超限超载5吨以上(含5吨)的,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200元;
4、超限超载8吨以上(含8吨)的,1000元,在此处罚额度的基数上,每超100千克加罚300元;
5、几何尺寸超限而车货总质量不超,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长、宽
、高每超一项500元;宽度超过3.5米、高度超过4.5米、长度超过22米的严重超限车辆,每超1项1000元;
6、几何尺寸和车货总质量同时超限超载,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按上述处罚额度分别计算,合并执行。
(二)加重处罚的情形和具体标准
1、对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2、故意绕行或在检测站前后分合载逃避检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3、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无法实施卸(分)载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放行。
4、有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
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2000元。对虽未超限超载,但有以上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三)处罚措施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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