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陕西汽车网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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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城市广场2号楼企业总部大厦26层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子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良苹,*,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景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与被告钟景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富公司委托
诉讼代理人文良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景鹏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富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景鹏向海富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60649.18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租金60649.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开庭次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海富公司有权就租赁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海富公司与钟景鹏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售后回租模式,海富公司向钟景鹏购车并租给钟景鹏使用。合同签订后,海富公司扣除首付租金后按约将购车款支付给了钟景鹏指定账户,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并如约将车辆出租给钟景鹏使用。钟景鹏未按约支付租金,海富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海富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钟景鹏向海富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56391.1元。
钟景鹏未作答辩。
海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宝付付款电子支付凭证、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汽车抵押合同》、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证书、租金支付明细表等证据。对上述证据,**经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05月26日,海富公司(出租人/买受人)与钟景鹏(承租人/出卖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丰田牌汽车,并回租给钟景鹏占有使用,钟景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海富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车辆转让价款总额为59240元,融资总额为59240元,租赁期限24个月,起租日自出租人按合同支付车辆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租金总额为78019.02元,首期租金为5240元,首期租金于合同起租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不予退还;每期租金3032.46元,每月一期,共24期。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车辆转让价款金额-委托出租人支付的服务费用金额-首期租金金额;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为54000元,出租人将“出租人实际应付金额”划入承租人指定账户,视为出租人支付车辆转让价款义务履行完毕,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为了便于承租人管理及使用车辆,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他人)名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确认:即使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他人)名下,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出租人作为租赁车辆所有权人,授权
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承租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各项手续,包括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投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险种等;承租人确认,签署的抵押合同仅为实现抵押权登记之需要,该抵押合同的内容不改变双方之间融资租赁关系的本质,不影响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车辆享有的所有权。租金以出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价款、税费、装潢费、GPS安装费用、购买汽车手续费、融资利息、银行费用和管理费用。出租人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利息或延付利息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款项付清后,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车辆抵押解除手续或者过户手续。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或不足额支付租金,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权或者不经通知直接解除合同、收回或控制租赁车辆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应同时即刻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之应付款项。租金加速到期后,承租人应立即结清到期、未到期租金、逾期违约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否则,出租人有权自租金加速到期日起按应付租金或款项1%/天同时不低于10元/天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留联系地址为各自有效送达地
址。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联系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出租人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寄出三日后视为有效送达。如承租人及配偶、保证人所留地址发生变化,须书面通知出租人;否则视承租人及配偶、保证人在办理融资租赁时所留的联系地址未发生变化,因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邮寄送达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和保证人自行承担。
2021年05月26日,海富公司(抵押权人、出租人)与钟景鹏(抵押人、承租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同意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期限自2021年05月26日至2023年05月26日止;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应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利息、出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处置费、执行费、过户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等)以及本合同被撤销、宣布无效或根据法院判决承租人对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该抵押物于2021年05月26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05月26日,海富公司将车辆转让款54000元转账支付至钟景鹏账户。钟景鹏收到车辆转让款后支付租金4期,支付租金总额12129.84元。诉讼中,海富公司主张租金总额以实际融资金融为基数按年利率24%采用内部收益率法(等额本息法)计算24期租金总额为68520.94元,减去钟景鹏已经支付租金12129.84元,尚欠租金56391.1元。
**认为,海富公司与钟景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钟景鹏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钟景鹏逾期不支付租金,海富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权,并要求钟景鹏即刻付清全部剩余租金,故海富公司请求钟景鹏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海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自愿降低租金并不再主张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
海富公司主张就租赁物车牌号为XX**的丰田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海富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按照该项规定的范围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