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91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慧芳周向红侯林泉
【审理法官】王慧芳周向红侯林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蔚航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蔚航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蔚航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茹君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茹君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茹君张中新
【代理律所】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蔚航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产品责任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4元,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陕西汽车网【更新时间】2022-08-22 19:48:00
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与西安蔚航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91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诉讼代表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茹君,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蔚航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詹跃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方。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蔚航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山重建机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4元,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侯 林 泉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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