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6.09.30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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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侵权标识包含多个相近标识,且在权利商标驰名前后分别注册的,判断在后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应被禁止使用时,应考虑如下因素: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态;该被控侵权标识与之前注册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存在商誉上的传承关系;该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是否会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
正文
 
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80809,佩图尔林。
  代表人:史蒂芬·希恩茨(StefanHienzsch)和约亨·福尔克默(JochenVolkmer),助理总法律顾问和商标部门主管。
  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
  法定代表人:郑昌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DEMAGROUP(INT’L)HOL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文咸西街。
  被告:周某某,女,37岁,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宝马公司诉称:2008年开始,被告德马公司、被告周某某、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合谋,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设立、经营了BMN品牌加盟体系,使用原告宝马公司驰名商标“宝马”、“BMW”作为字号注册了被告德马公司;模仿原告宝马公司“”、“BMW”等驰名商标,注册并使用“”、“”等商标;使用与原告宝马公司“”、“BMW”(第18类)等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以及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德国宝马、德国宝马集团等文字,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1.被告创佳公司、被告德马公司、被告周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被告德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3.被告创佳公司、被告德马公司、被告周某某连带赔偿宝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包括律师费及合理支出)。4.被告创佳公司、被告德马公司、被告周某某在《中国工商报》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被告创佳公司辩称:1.创佳公司对于原告宝马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并无异议。2.创佳公司并未实施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创佳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了被告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了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创佳公司无关。综上,被告创佳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德马公司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周某某辩称:1.周某某对于原告宝马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并无异议。2.周某某注册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且被告创佳公司实际并未使用周某某注册的商标。3.被告创佳公司、被告德马公司实际使用的涉案被控侵权标识,均非来自于周某某的授权,与周某某无关。4.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周某某存在直接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综上,周某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宝马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的相关事实
  原告宝马公司系“”图形商标、“寶馬”文字商标、“BMW”字母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二、关于原告宝马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相关事实
  (一)使用“”、“寶馬”、“BMW”等商标的汽车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相关事实
  原告宝马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寶馬”、“BMW”等商标被使用于宝马汽车的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2005年9月29日,宝马中国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宝马汽车和摩托车的进口、销售、市场营销及服务。2010年宝马汽车在全国进口汽车品牌销售排名中位居第二,市场份额为10.5%。2011年至2013年宝马汽车的进口数量排名第一。
  2003年5月,华晨宝马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宝马乘用车、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等。华晨宝马成立后,在全国设有2个整车工厂和1个发动机工厂,420个销售和服务网点,4个宝马零部件配送中心,3个宝马培训中心,15个培训基地和11个钣喷培训点,至2013年华晨宝马的宝马汽车年产量、销售量均突破20万辆。
  (二)“”、“寶馬”、“BMW”等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的事实
  2004年至201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的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的排名,原告的“”、“BMW”、“宝马”品牌历年来排名均在前35位内。2013年1月,亚太公司公布的《2012年中国车辆可靠性研究》显示宝马汽车在54家品牌中排名最高。宝马3系汽车、宝马5系汽车、BMW530Li型汽车、宝马X1型汽车多次在德国、美国、中国的相关媒体评比中获奖。
  (三)对“”、“寶馬”、“BMW”等商标宣传推广的相关事实
  原告宝马公司的证据显示,宝马中国、华晨宝马以及位于全国不同地区的宝马汽车授权经销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商业宣传和推广活动等方式,宣传、使用“”、“BMW”、“宝马”商标。包括宝马汽车品牌推广活动被相关媒体报导、积极参与各类车展、积极参与各类公益事业,获得多项荣誉以及积极参与各项体育赛事。
  (四)关于“”、“寶馬”、“BMW”等商标被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相关事实
  2000年6月,商标宝马BMW(使用商品为汽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录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BMW”、“寶馬”等注册商标多次获得行政和司法的保护。2009年12月、2010年9月、2012年11月,“”、“BMW”、“寶馬”等注册商标分别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商标局、国家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五)“”、“BMW”、“宝马”等商标被媒体报道的相关事实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查询报告显示,从2000年起至2007年期间,《国际商报》、《中国汽车报》、《汽车商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物资报》、《财经时报》、《摩托天地》、《中国企业报》、《中国商报》、《中国工业报》、《汽车电子专刊》、《经济导报》等近百家媒体对原告宝马公司的“”、“BMW”、“宝马”等商标和商品进行了相关报道。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太平洋汽车网(pcauto.com)、人民网(people.com.cn)、车168(che168.com)、汽车之家(autohome.com.cn)、新浪网(sina.com)、凤凰网(ifeng.com)、新华网(xinhuanet.com)、易车网(bitauto.com)、21世纪网(21cbh.com)、中华网(china.com)、路透(reuters.com)、腾讯(qq.com)、搜狐(sohu.com)、网易(163.com)等网络媒体对原告宝马公司的“”、“BMW”、“宝马”等商标和商品进行了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