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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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娜,*,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车168汽车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车聚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倪家堰路168-230号(姚江二手车交易市场B幢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邵驾腾,*,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娜与被告宁波车聚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聚公司)、邵驾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被告车聚公司、邵驾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涛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申请庭外和解,然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3988元及车辆维修费25475元,合计99463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二、依法判决二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22196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全额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撤销双方签订的《竞价确认书》,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等73988元及车辆维修费28075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告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被告。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汽车,由2021年12月13日在车聚公司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得资产处理车辆(宝马X1精品车、表显里程65047)一辆,购车款及服务费用合计73988元。原告和车聚公司在2021年12月15日完成对该车的转移登记后,原告在2022年1月7日发生该车发动不了,与车聚公司联系人联系,告知车辆故障情况,在2022年1月11日得到其同意原告自主维修的答复后,原
告于当天拖到舟山市美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于1月18日修复完成,维修费用合计25475元。因事后车聚公司不愿意支付这笔维修费用,经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人员徐宏杰的调解无效。原告此后调查到该车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16日共22次在宁波市宝昌4S店里的维修历史,发生事故记录3起,实际里程记录138658公里,与竞得车辆前检测鉴定为非事故、火烧、水泡车,表显里程6.5万公里的报告不符;该车辆自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12月15日的二年四个月半时间共转手7次,车主实际使用时间长的6个月半,短的24天,自2019年4月16日止,无4S店里的维修历史,中间不知晓该车真实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事故。被告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欺诈行为的故意,根据《竞买公告》、《二手车交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对于消费者在6个月内发现的瑕疵承担举证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车聚公司辩称,1.车聚公司仅仅是本案交易的中介,无需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责任;2.原告与我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竞价拍卖签订的竞价确认书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不应当撤销。我公司接受邵驾腾的委托,对其所有的车辆进行拍卖,已在互联网
上发布了拍卖公告,明确不能保证标的存在的缺陷,也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拍卖一旦成交,竞买人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过户前也实地看样。原告请求撤销涉案买卖合同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邵驾腾辩称,卖家已经尽到了车辆瑕疵告知义务,在涉案车辆的拍卖公告上就具体信息及车况进行了详细的发布,并不存在欺诈情形。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为证明车辆修理的事实及费用提供了舟山市美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修厂)出具的车辆维修证明、结算单,二被告质证不认可该份证据。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系原件,原告与车聚公司联系中亦提及了车辆维修的事实及修理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邵驾腾原为车牌号为×××,车辆识别代号为LBVVZ510XCMA02472宝马车的登记车主。
2021年12月12日,该车在车聚公司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车聚公司发布了竞买公告,其中:七: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实物现状和权属现状),车聚公司与委托方不承担该标的的瑕疵保证,此车有修复痕迹(包括但不限于划痕、喷漆及表面件更换、内饰件更换),本公司不能排除此车是重大事故车、水淹车、火烧车,有意向者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务必亲自了解和查验4S店保养和维修记录及保险公司理赔记录,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该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一旦竞买成功,不得以有关车况的任何问题向本公司要求退车、退保证金或者任何赔偿;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亲自了解和查验(包括4S店保养和维修记录、保险公司理赔记录)。本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车辆现状进行评估检测,检测内容仅对车辆是否为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情况作出鉴定,其他车辆瑕疵,包括并不局限于外观件更换,以实际车况为准。下述项目不予检测,且车聚公司不接受以下项目导致的争议:车辆公里数只记录当前仪表显示里程,不做实际行驶里程检测……车辆成交后,新增损伤及发生故障车辆,车聚公司将与买受人沟通协商处理。关于赔付、修理等方案,参照本市二类厂修复价格或由车聚公司指定修复厂修复。二十、拍
卖人作为委托方和买受人的中介人,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卖方和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拍卖人作为委托方的受托人,对交易过程中和交易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竞买网站温馨提示:竞拍申明:建议参拍前来实地检验看车;表显里程不代表实际里程,车况信息及配置以实地看车为准;竞拍说明:不看样视为接受所有瑕疵,不得以此理由退款。阿里拍卖官方温馨提示(加粗醒目字体):特殊车况描述及检测报告仅对车辆是否有主结构(四梁六柱)修复、水泡、火烧作出判定……以实际车况为准,强烈建议拍前实地看样;检测报告仅对车况负责,有关车型、过户次数等信息仅供参考,以实际车况和商品描述信息为准;表显里程数为车辆里程表显示数值,不代表实际公里数,不保证车辆无调表,建议竞买人提前查验判定。在阿里拍卖拍品详情页面,附有车辆铭牌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机构上海赛瑞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时间2021年12月7日,表显里程6.5万公里,结论为该车为非事故、火烧、泡水车。车身外观检测为前挡风玻璃更换,左前大灯更换,引擎盖漆面修复,钣金修复,右前大灯更换,前保险杠漆面修复,底盘轻微刮擦,左前翼子板、左后翼子板、左前门、左后门、后保险杠、右前门、右后门、右前翼子板均由漆面修复、钣金修复。动力及行驶结构检测为发动机、变速器轻微渗油。车辆实拍检测为发动机变速箱渗油、变速箱拆装痕迹、发动机拆装拆解修复
、变速箱支架拆装痕迹、分动箱拆装拆解修复、发动机支架拆装痕迹、元宝梁拆装痕迹、左D柱钣金修复。
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竞得涉案车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竞价确认书》,确认网拍已成交,保证金6000元,起拍价800元,成交价69800元,原告另支付软件服务费698元,买家佣金3490元。双方确认未签订其他书面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原告与车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这辆车车况如何?手痒居然拍下了,都没有现场去看车”。2021年12月15日,原告到车聚公司实地看车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日,原告联系车聚公司,称“中控台的收音机按钮没反应”。车聚公司称:“修理厂看看”。
原告购置讼争车辆主要用于自用驾驶。2022年1月7日,原告称“上次拍的车发动机大修”、“问题查出了,原来修过的地方没有修好,曲轴坏掉的”,双方就车辆问题进行交涉,原告称涉案车辆为严重问题车,等维修好费用出来再相关部门处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汽修厂出具车辆维修证明,载明维修结果:更换发动机,更换涡轮泄压电磁阀;于2022年4月12日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汽修厂出具车辆维修证明,载明维修结果:更换油泵模块。此后,原告仍在使用讼争车辆。
因涉案纠纷,原告向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士港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投诉车聚公司,该局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理由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向宁波市宝昌4S店调取涉案车辆的维保记录,载明涉案车辆发生过“前挡玻璃破损”等维修事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方;2.出卖方是否构成欺诈;3.本案原告是否为消费者身份。
关于案涉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本院认为,(1)车聚公司自始以中介身份出现,竞买公告上亦已准确记载,不能因为其收取了购车款而认定其为出卖方,原告认为车聚公司为共同出卖方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通常而言,车辆的所有人为二手车买卖合同的出卖方。邵驾腾确实为登记车主,亦自认为涉案车辆出售方。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为邵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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