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
摘要在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劫持火车、电车的罪名,而刑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倘若发生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今后立法中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单独规定一个“劫持交通工具罪”,以适应惩治这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劫持火车 电车 劫持交通工具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75-03
一、问题的提出
翻开我国的刑法条文,我们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惑: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交通工具”包括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关于劫持行为的犯罪对象明文列举的却只有航空器、船只和汽车。前后对比,就发现关于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被遗漏”。其原因何在?虽然现实中火车、电车有固定的轨道(无轨电车有固定的电线网),但并不会因此排除其成为劫持对象的可能性,我们完全可以作如下的假设:
比如行为人可能事先对犯罪地点附近的火车、电车行驶路线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而到最适合的劫持对象,然后借助火车、电车高速行驶的性能在犯罪(如抢劫银行等)后逃避执法人员追捕。也有可能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如要挟政府)或者基于恐怖主义的目的,实施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国外的现实中已有这样的例子:反政府武装2009年4月22日在印度东部恰尔肯德邦劫持一列客运火车。多家西方媒体认定,武装人员劫持列车旨在破坏选举。反政府武装人员2006年3月也在恰尔肯德邦劫持过列车。 豍
我国北京、天津、武汉、香港等大城市都有无轨电车通行,火车更是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豎,国际旅客列车的发展前景也相当乐观。 豏当下恐怖主义日益猖獗,难保不会发生劫持事件。这些交通工具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既然有需要保护的法益,立法就应当予以回应。问题是,定什么罪才是合适的,才能在罪行法定和正确定罪之间到一个平衡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