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共自行车办卡申请表、办卡点及借车还车地点
8个办卡点
  新城区吉田广场a座623室
  云龙区民富园环岛东南角
  泉山区矿大科技园a座203室
  云龙湖风景区滨湖公园东门
  中心区白云大厦4楼
  中心区古彭大厦4楼
  中心区矿山东路友谊商场后院西门二楼
  鼓楼区奔腾大道公交首末站 
  《我市将建297个公共自行车站点》追踪
300个借还车地点:

1 城建大厦
2 别样红大药房、
3 微园
4 友谊商场
5 新一佳超市
6 人民广场
10 恩华大厦
11 宣武商贸城
12 新生小区
14 和园爱家
车168汽车网15 阳光家园
17 耀华大酒店
18 交通局
19 金信大厦
22 徐州二院
23 凤凰书城
24 古彭广场
25 二师门口
27 物资大厦
28 工商银行
29 国贸大厦
30 市一院
31 古彭大厦
32 军分区
33 展览馆
41 袁桥
62 工商局
63 彭城五交化
64 云龙公园西门
67 银湖小区
68 艺术馆北门
70 体育馆
71 音乐厅
72 纺南小区
73 关庄组团小区
75 军苑小区
77 公交大厦
79 万宁华府
91 青少年训练中心
94 云龙山西门
96 汉御花园
98 成功大厦
99 交通银行
100 中山饭店
101 望景园东
102 云龙山公园南门
103 海云电脑大世界
106 户部山
107 人寿保险东边
109 铜山汽车站
111 市政府一号院
113 供销大厦
114 中国电信大楼
115 海关
116 民政医院
117 中山堂
119 新华医院
120 铁路办事处
122 妇幼保健院
123 博物馆
124 花园饭店
125 快哉亭
126 戏马台
127 沃尔玛超市
135 老东门
136 国家电网
140 植物园南门
141 植物园西门
144 农工商超市
164 半山别墅
166 滨湖公园东
167 湖滨公园停车场
168 开元宾馆
169 云龙山隧道
170 金山路停车场
171 公园停车场
172 南入瀑布
173 水族展览馆
174 南湖花园
175 徐州乐园
176 天齐花园
177 水山步道停车场
178 小南湖解忧桥
181 绿地国际花都
183 东三区
184 东三区东区
185 行政审批中心
186 西三区
187 西区办公楼西
192 规划局
194 水务局
197 桃花岛
198 水街停车场
200 规划馆
204 市党校
206 中心医院西门
211 科技园
212 矿大成教院
219 财经学校
220 清风苑
221 公安小区
223 矿大西门
224 科技城南
225 科技城东
227 康居小区
228 徐州图书馆
230 东坡广场
231 彭祖园
232 积翠新村
235 颐泰嘉园
236 汽车南站
243 天桥东
244 九七医院
245 二师门口
246 楚岳山庄
248 工程兵学院
253 竹林寺
254 绿苑花园
255 云龙区政府
267 民富园北门
269 铁路医院
293 湖滨公交终点站
294 湖滨社区
295 滨湖花园
296 吉田广场
297 植物园现场点位
298 展览馆
299 城建大厦

公共自行车卡申请表
请按提示填写以下资料:
基本信息
   
 
出生日期
证件类别:身份证 
证件号码:
   
手机
邮编
E - m a i l
临时联系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年龄18-65岁):
与您的关系:()配偶或父母  ()其他亲属
()同事、同学  ()朋友
   
手机
邮编
申请人声明:
本人已阅读,了解并接受《公共自行车卡领用合约》,徐州市公共自行车工作人员也为本人具体解释了所有使用条款、免责约定及其他规定,本人自愿遵守上述合约及其他的规定,不论申请批准与否。本人同意此申请表及所附文件、信息均由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中心保留。
以下由发卡方填写:                                       
申请人签名:
卡号:(                                                 
附件:《公共自行车卡领用合约》。
公共自行车卡领用合约
公共自行车租赁卡(以下称“自行车卡”) 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卡各项使用章程,自愿申领,经与徐州市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协商一致,就租车卡的申请和使用等相关事宜定如下合约: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及信用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合法的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资料保密。
第二条 乙方在租用自行车期间如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应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义务,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违反或拒绝遵守使用条款中之任何约定。
第三条 自行车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如与其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怠于履行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在使用租车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本着人道精神尽可能提供服务,但不承担任何民事或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如在租赁自行车2日内未归还,并违反使用条款中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使用该卡、取消其租赁自行车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情况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合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约经乙方在《公共自行车卡申请表》上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取消乙方公共自行车租赁权的次日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和手印):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