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
熊文钊教授:
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
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王磊教授
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
郑贤君教授
首先:本案宪法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
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湛中乐教授:
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其次:内容方面限行令的内容:
 1.政府能不能发布? 应处理什么关系?授权是否合法?是否正当?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合法性
的根基是什么。不能凭政府的规定就给公民设定特殊的规则。限行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问题,不能随便限制,即使有合法依据加以奴隶制也需要有补偿机制
2.退费算不算补偿?不算,因为那本身就是不应该交的。
第三,公共政策和公共决策的问题,涉及公共民主参与以及科学性问题
第四,政府习惯性用强制手段,是不是应用奖励方法与之相匹配。
高秦伟副教授:
首先:限行是否构成宪法问题?构成。限行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是个典型的宪法问题。
其次:法律依据问题。奥运期间的限行规定有法律依据,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规定,而9月28号的现行通告,争议很大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为具体措施,不能反复适用
最后:关于程序问题,这种对财产权的限制能否通过民主投票来解决?不能.其科学性问题需要专家论证等多方面因素。
第四场: 【重庆等地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
刘莘教授
本案中有三个关键词:1.车份钱.车份钱是为获得出租权经营权而收的管理费,是利用政府给的特许经营权而向出租车司机剥削。2.黑车.与出租车的垄断经营有关,主要问题是关于出租车经营模式,管理费过高而成为剥削,政府要检讨自己。3.出租车协会.会见出租车司机提出出租车协会,对这种自由结社产生更大的宽容,有助于政府更好的处理事件,及时沟通。政府在此事件中很平和的处理,出现的协会是政协委员提出的,是积极的信号。
傅思明教授
新中国成立以来,有过多次罢工,宪法规定罢工自由,但82年取消了,取消的理由1.公有制2.不需要通过对抗.本案的处理使我们认识到罢工是表达利益的一种方式,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要尊重公民表达权。2.目前中国在这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很好的落实公民的游行示威等权利,在罢工和维持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要做到平衡.这样才能展现中国民主宪政发展的曙光。
第五场: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薛小建教授
本案中涉及到选举法中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为选举的黄金原则,是单数代表制原则。选区划分问题,不能在多个区域划分。对此选举法规定粗略,应做更详细的确认和登记.
李元起副教授
本案是宪法彩很浓的问题。应作下反思,1.立法工作到底怎样才能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要求,考虑问题太粗,实践中容易出问题,因此要思考如何更好的符合实践。2. 现行制度的完善,即冲突解决方式.3.执法工作,动机和目的不纯。4.对宪法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的反思,应该选一个方法把此贯彻下去。
第二单元: 吴新平教授:发言阶段主持
      李树忠教授:讨论阶段主持
第六场:【电影《苹果》遭禁事件】
杨建顺教授
首先:本片中牵扯到表现的自由,究竟应该不应该对它进行规制?由谁规制?怎样规制?对哪些形式的作品进行规制?此四方面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对表现自由要予以肯定,有自我实现的价值,在宪政中年应处于优越的地方,应该更优先的考虑。
其次:限制的必要性: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自我发展的需要。事前限制不对,广电总局的限制有问题,规定太宽泛。强调规制要具体,不能泛泛。LRA基准应贯彻到底,应该予以最高限度尊重.
最后:《苹果》是播映后被禁播的,首先经过删减后上映,然后被禁播,这是不是宪法上的自由?是否对其进行限制应该是艺术家以艺术的眼光来判断。
谢立斌副教授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
首先:宪法之外,广电领导认为本片对时代有侮辱性的描写,政府怕在国外丢脸。
其次:宪法之内,涉及到的条文是基本权利,公民有艺术创作的自由,本案中该权利受到限
制甚至是侵犯,因为被禁止发行。而且有政治因素,表达了编剧的政治倾向,关乎劳动权的问题。广电总局对这样的影片不但没有促进反而进行限制,违反了宪法第22条.
第七场: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刘素华副教授
该决定对农村土地的定价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前失地成为很大的一个问题。社会背景比较深刻。对地方政府的工作来说是个硬性规定,对农民权益保障是很重要的。其次是土地产权的明确,产权制度的明晰对经济和资源的保护很明显。
甘超英教授
财产权关键是所有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处分权,农民取得对自己承包权的处分权,权主不能变更.其次此处分权如果限定在短期的话没有意义,农村土地所有实质上是私有了,因为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为民主打下的一个物质基础,即农民的永佃权。
吴新平教授
强调流转的是使用权,呼吁建立相关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第八场: 【律师依据《律师法》会见当事人遭拒事件】
莫纪宏教授
本案暴露了宪法制度设计本身有很大问题,主要涉及宪法62条与67条。目前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如果制定或修改了基本法律与人大相悖,后者优位.立法法68条1款,从法律监督角度来说,人大优于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如果制定或修改了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与人大相悖,那人大常委会优位。在实践中,立法法90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不能自己审查自己。所以本案中应当按律师法做。为了在实践中解决矛盾,应该。
侯猛副教授
两部法律的差异1. 律师法规的律师介入时间被提前2.律师法规定有权会见,刑诉规定可以会见当事人。如果涉及冲突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提交常委会进行解释,此时需要考虑常委会和人大是一个机关还是两个,如果是一个,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是两个,就出问题了。如果是常委会解释的话,那么谁来判断常委会的解释是否违背刑诉
的基本原则。
上官丕亮副教授
从世界范围来看,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根据宪法125条的规定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可以推出我国公民同样享有诉权。宪法和立法法没有划分人大和常委会职权的界限,因此会造成混乱。提议:尽快修改或解释立法法,划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
第九场: 【贵州瓮安县体性突发事件】
刘善春教授
本案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只能用非暴力或非武力的手段来行使宪法上的权利。不能只谈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为什么矛盾激化了?背后原因是分析案例的关键。从政府和公安部门来说,公民的权利是首位。政府在程序和实体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尊重人民的意愿。一系列激化行为是由政府的态度决定的,没有为老百姓考虑。
第三,公安机关确认小女孩死亡原因时,正当程序规定太少,应当引入正当程序,例如在采取听证制度。东西方法制文明的差异之一在于我们正当程序太少。
第四,公安机关的确认,在证据法方面,应当有很确定的证据制定成案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的证据制定,或证据的充分性上做的不好。
第五,公民知情权跟信息公开制度,贵州政府应当本着执政为民,把过程跟信息公开。而中国的政府总是高高再上,没有做到执政为民。
最后,警察行使权力时要特别谨慎,职能一是抓罪犯,二是服务功能。
任进教授
信访人要以规范的方法信访,表达诉求。涉及到宪法27条和41条。本案给我们带来五个启示:1.地方政权执政能力建设。各级党委跟政府要及时关心民众,倾听民众,为他们服务。此事件根源是政府的作为。2.基层组织干部建设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高度重视涉法问题,政府、司法、执法都应该履行其职责。3.认真解决众的合理诉求。不能解决的时候要耐心解释。4.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5.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场: 【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死难同胞设立全国哀悼日】
王成栋教授
首先:本案是不是宪法事件?大家的解读都是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本案确实是个宪法事件,因为其体现了宪法的形而上的更高层次的解读。以前只是认为宪法是对政府组织安排的制度,而实际上宪法本身是为人的生存更有价值和尊严服务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为普通民众设立哀悼日恰恰体现了对普通人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对普通人性尊严或人道的践行。宪法是对具体权利的解读,人格权中的抚慰权,不是对单个人的,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抚慰。该方案由专家提议国务院提出,体现了人大职能再一次旁落,始终未占有应有位置.
邓联繁教授
本案作为宪法事件的理由:是宪法原理、文化、精神、价值的体现。设立哀悼日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文化的增长,和革命文化的消减,个人的尊严无比尊贵 国家为人而存在.
总结:胡锦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