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安车辆限行规定
石家庄机动车限行规定
篇一:西安车辆限行规定
综合外地(市)对外埠号牌机动车限行措施,本着“让路于上下班和接送孩子车辆”的原则,结合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实际,市公安交管局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1.自5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7:30-8:30、17:30-19:00时段,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只允许冀A牌照的小型客车(九座以下)、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消防车、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警用车通行;
2、自5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7:30-8:30、17:30-19:00时段内,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环卫清
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及所有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3.在限行时段内,接送残疾人、老年人、危重病人等车辆,驾驶人可以提前或及时致电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寻求帮助。
4.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路段通行”进行处罚。
三是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办理通行证必须符合我市常住户口且外埠号牌机动车属本人名下等条件,凭行驶证、居住地居委会、办事处介绍信到交管局办理通行证(有效期为半年);外地企事业单位工作用车临时来石的,可凭单位介绍信、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办理临时通行证(有效期1—7天)。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篇二:西安车辆限行规定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市容园林、环保、安监、教育、卫
生、新闻、广播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