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限行宪法学思考
作者:范守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
        摘要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限行令不仅在实体上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在程序上违法。私有财产权保护2004年被写入宪法,宪法要划分好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使私益和公益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此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要注重加强程序法制的建设,完善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补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公共利益 程序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3-02
       
        2008928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了交通限行令,规定从200810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且各类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
和公休日除外)20081011日至2009410日,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
        这一交通限行令的发布带来了较大的争议,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宪法性案例——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引发的问题。
        一、限行是否违反宪法
        “限行是否构成宪法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限行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限行是对车辆的限行,侵犯了车辆的使用权,而车的所有者是公民,是公民的一项财产,所以,限行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毋庸置疑,限行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构成了一个宪法问题。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2004年被写入宪法,获得宪法的确认与保障,具有进步性,必然性,是符合广大人民众意愿的明智之举,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