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限行令”不仅在实体上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在程序上违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在2004年被写入宪法,宪法要划分好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使私益和公益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此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要注重加强程序法制的建设,完善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补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公共利益 程序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3-02
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了交通“限行令”,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且各类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
和公休日除外)。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
这一交通“限行令”的发布带来了较大的争议,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宪法性案例——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引发的问题。
一、“限行”是否违反宪法
“限行”是否构成宪法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限行”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限行”是对车辆的限行,侵犯了车辆的使用权,而车的所有者是公民,是公民的一项财产,所以,“限行”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毋庸置疑,“限行”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构成了一个宪法问题。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2004年被写入宪法,获得宪法的确认与保障,具有进步性,必然性,是符合广大人民众意愿的明智之举,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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