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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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宁,*,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北京机动车限行时间
被告: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号B1座1-5。
法定代表人:董振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佳,该公司法务。
原告王海宁与被告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宁、被告高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提供错误导航信息导致产生的行政处罚、交
通等损失500元;2.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开道歉30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7日,原告驾驶津A×××**从天津市驶入北京市庄胜城区域,于当天从该城区域返回天津,原告全程使用被告提供的导航服务并严格按照导航路线行使,但被告在原告驾车从北京返回天津的途中错误提供经南二环出城的路线,导致原告违反在北京二环路上行使的禁令,原告被处以记3分,1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在使用被告提供的导航服务过程中,被告无任何关于外阜车辆进京限行提示,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
高德公司答辩称,一、原告在涉案导航时未录入车牌信息,客观上无法实现禁限行规避功能。包含北京在内的各地禁限行政策多以车牌尾号作为限行依据,且定期进行轮换,因此提示规避限行功能是以在系统中录入驾驶车辆的车牌号为前提的。以录入的车牌号为参数,结合通行地限行政策,向用户进行限行规避提示,未录入车牌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就规划路线进行限行规避提示。本案中,原告诉称导航行为发生于2020年10月17日,其录入车牌号信息的时间却在2020年10月18日,客观上无法实现涉诉导航行为发生时限行规避功能。二、高德地图系一款免费提供路线规划、出行导航的软件,依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并未违反《服务协议》,原告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过错。1.高德地图系一款免费提供路线规划、出行导航的软件,用户使用高德地图的服务,需同意并遵守高德地图
《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的约定即为高德与用户之间服务合同的约定;2.出于保障交通安全的现实需求,高德地图提供的地点查询、路线规划、出行导航、限行提示、交通路况等和服务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出行或行驶的唯一依据,用户应当以实际交通和道路路况为准,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对于此,高德公司亦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2.3条中明确进行了约定,并通过加粗、划线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退一步说,即使原告录入了车牌号信息,也应当以实际交通和道路路况为准,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要求高德公司为其交通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并无合同依据,且不符合常理。3.车辆行驶过程中,导航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驾驶行为由原告自行完成,原告作为车辆驾驶人对其驾驶行为有完全的决策权和执行力,对路况是具备判断和辨识能力,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结合实际路况及限行政策作出正确的驾驶决策,不能完全依赖于导航,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涉案交通处罚的发生存在过错。三、《服务条款》并无《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对高德及用户具有约束力。1.电子导航地图行业目前存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腾讯地图、苹果地图,凯立德地图等多家企业,高德地图作为其中之一,并无证据证明高德具备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不应对高德公司苛以超出一般经营者的义务;2.《服务条款》第5.8及2.3条的约定,并非不合理地免
除或者减轻高德责任、限制或排除用户主要权利,而是出于保障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考虑。高德地图一直致力于快速更新地图数据,但由于物理世界处于随时变化当中以及技术等客观原因,地图数据现势性问题是行业普遍存在的现状,且因天气、事故、限行政策等原因造成的实时路况尤其如此,车辆行驶过程中,实际路况情况瞬息万变且不可预见(人车流变化、天气原因、交通事故、临时交通管制等),而导航地图客观上无法完全克服现势性问题,如果驾驶员不履行自身谨慎驾驶义务,根据实际交通和道路路况实时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而完全依赖于地图导航的话,无疑将大大增加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进而影响到公共安全。3.从形式上来说,《服务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高德对前述5.8及2.3条均以采取加黑、划线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4.高德地图虽然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地图信息采集、测绘、制作,但仍坚持免费为用户提供路线规划、出行导航服务,并不以此盈利,不应对高德公司苛以过于严苛的责任,以免损害企业发展的合理空间。第四,原告在对北京市禁限行政策及车牌号录入信息明知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主观恶意明显,不可助长。《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关于对部分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19年11月起实施至今,在北京市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并设有“进京证办理指南”专题,按照规定,所有外阜车
辆进京均需按照前述规定办理进京证并遵守相关禁限行规定,原告作为外阜进京车辆驾驶人在办理车辆进京证的过程中,对在京禁限行区域主观上应当明知,且原告在高德系统中录入涉案车辆车牌号信息系发生在涉诉导航行为之后,原告恶意诉讼故意明显,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是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非法干扰,不可助长。综上,按照《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高德地图依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并未违反《服务协议》,原告未录入车牌号信息,导致客观上无法实现限行规避功能,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涉案交通处罚的发生存在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7日16时55分,原告王海宁使用高德地图导航,驾驶津A×××**大众牌小型汽车(已办理进京证)自“北京市西城区香炉营东巷和三条路口”前往“北京大兴宏达中路”,17时13分途经陶然桥(南二环)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而被处以100元,记3分。
被告高德公司提交:1.《高德服务条款》,载明《高德服务条款》是2020年9月21日版本,其中第2.3条约定“高德产品或服务提供的地点查询、路线规划、出行导航、限行提示、交通路况等功能或服务仅供参考,请不要以此作为您行驶或出行的唯一依据,请您以实际的交通和道路状况为准,并严格遵循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该条款字体加黑、加粗并加下划线;原告王海宁对不认可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认为高德处于垄断地址,用户无法选择,属于格式条款,后称没有看过此条款。2.***********公证书及光盘。系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22年5月19日对高德公司员工使用小米手机下载豌豆荚APP并在豌豆荚程序中下载高德地图的历史版本,包括“高德地图67.18MBv8.2.6.2143”“68.35MBv8.35.0.2185”“68.59MBv8.3.0.2124”。拟证明高德公司在2020年9月21日之前发布的各高德软件版本中的服务条款第2.3条与2020年9月21日发布的版本一致,在历次版本中均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原告王海宁对该公证书的意见为高德软件公司作为处于垄断地位的导航信息的提供者,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其制定的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及相关免责内容无效。
原告王海宁提交:1.高德软件加油订单视频,拟证明2020年10月2日已录入车辆信息,并称高德导航当日登录有活动,输入车辆信息可参与加油打折,其于2020年10月2日和10月5
日使用高德软件进行加油;被告高德公司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录入车辆信息,高德地图软件上的加油产品,在下单购买时只需选择加油站、油号、油等必要信息,无需录入车牌信息,购买后在加油站进行消费时也并不限制车辆,即任一车辆均可在加油站使用通过高德地图app上购买的加油产品;2.高德承诺导航错误的赔付宣传材料照片,载明用户使用高德地图导航,到达目的地后,如果目的地位置不正确,可以针对此次导航至目的地的错误结果请赔付。拟证明2017年高德明确公开承诺赔款最高限为1000元。被告高德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本案并非导航目的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