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桂芝、石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2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向军秦梦王爽 
【审理法官】王向军秦梦王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佟桂芝;石兆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刘宇 
【当事人】佟桂芝石兆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刘宇 
【当事人-个人】佟桂芝石兆发刘宇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玉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玉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玉李瑞 
【代理律所】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佟桂芝;石兆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被告】刘宇 
机动车摇号结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为应否支付佟桂芝误工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应否支付佟桂芝误工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交通事故请求赔偿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举证证明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交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交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
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佟桂芝自认已于2016年办理退休手续。佟桂芝已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据和劳务合同,但其未能提供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提供的工资条也没有相应工资流水相佐证,现佟桂芝未能举证证明其确有劳动收入损失,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争议焦点二为佟桂芝医疗费用是否合理。石兆发主张佟桂芝存在过度医疗,其二审中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佟桂芝用药合理性、住院合理性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进行鉴定。一审中,石兆发、刘宇申请对佟桂芝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医疗费、合理住院天数予以鉴定,经本院委托抚矿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以鉴定超出本鉴定所鉴定能力,无法对其进行鉴定为由,予以退鉴。后石兆发又申请对佟桂芝伤情、医疗费、住院天数是否与石兆发对佟桂芝撞伤具有因果关系及医药费、住院天数是否合理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说明。两家鉴定机构均对其申请未予鉴定,故对石兆发二审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现石兆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佟桂芝存在过度医疗,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佟桂芝医疗费24349.25元和辅助器具费29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争议焦点三为应否支付佟桂芝130天护理费。保险公司主张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脊柱骨折且手术的护理期限佟桂芝住院130天,有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等相佐证。其长期医嘱单上注明“Ⅱ级护理”。保险公司一、二审均未申请对佟桂芝护理期限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佟桂芝130天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佟桂芝、石兆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上诉人佟桂芝负担213元,上诉人石兆发负担49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15:59 
佟桂芝、石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4民终2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桂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兆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抚顺市望花区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63-3号商铺1号、2号门市。
     负责人:崔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佟桂芝、石兆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
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佟桂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上诉人石兆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雷、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被上诉人刘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佟桂芝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佟桂芝关于误工费16533.3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佟桂芝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抚顺开发区顺石罐头加工厂工作,每月的实领工资为3100元,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一审时已供了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误工证明及工资条等证据。虽然证据形式不够规范,但是能够证明其收入损失情况。佟桂芝事故发生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误工期计算到2019年12月2日,该时间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以上规定,即使法院认定不能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的,也应该参照相同行
业标准计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石兆发针对佟桂芝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佟桂芝的上诉请求。佟桂芝上诉的费用问题,应该在车辆保险范围内赔偿。
     保险公司针对佟桂芝的上诉请求辩称,误工费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佟桂芝针对误工费的上诉请求。
     刘宇针对佟桂芝的上诉请求辩称,同石兆发的答辩意见一致。
     石兆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二项,过度医疗费应由佟桂芝承担;2、委托第三方为佟桂芝的医药费、住院天数予以鉴定;3、本案诉讼费由佟桂芝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石兆发赔付佟桂芝27675.65没有法律依据。石兆发一审时提出对佟桂芝医药费、住院天数属过度医疗的鉴定,经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均以超出本所鉴定能力为由将案件退回法院。鉴定机构并没有确定鉴定申请不合法或直接确定佟桂芝的医药费、住院天数均系合理。佟桂芝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其所住院科室为骨外科,住院期间用药大部分为内科用药。住院130天远远超过法定的住院时间,以上均可看出佟桂芝属过度医疗。
     佟桂芝针对石兆发的上诉请求辩称,石兆发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过两次鉴定申请,对佟桂芝的医疗费合理性及医疗费是否与本事故有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均未作出结论。石兆发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佟桂芝的医疗费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佟桂芝的医疗费认定并无不当。
     保险公司针对石兆发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石兆发上诉请求。
     刘宇针对石兆发的上诉请求辩称,同意石兆发上诉请求。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减少保险公司承担护理费10108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终桂芝护理的时长过长。其伤情主要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退行××变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而后两项诊断为原发病范畴,非因交通肇事导致的外伤。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脊柱骨折且手术的护理期限为60-90日,而现在终桂芝仅为软组织挫伤。结合其情况,同意按照60日赔付护理费,超出部分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