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28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琳山李青胡睿
【审理法官】卢琳山李青胡睿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永生
【代理律所】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车损金额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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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车损金额如何确定。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有合法鉴定资质的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损情况进行鉴定,一审中上诉人未提出
异议。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且与一审意见不一致,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由人寿寿阳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52:5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公司与赵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摇号结果
(2020)晋07民终289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102号
负责人:高景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赵林虎。
(原审被告):宋庆岭。
(原审被告):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有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中山南街36号。
负责人:安周军,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来源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寿阳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林虎、宋庆岭、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人保夏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5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33886.5元不合理,请求撤销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5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的车损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诉讼费、鉴定费错误。
答辩意见
赵林虎书面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宋庆岭、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人保夏津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诉讼请求
1、宋庆岭、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人寿寿阳县支公司、人保夏津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给赵林虎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车辆损失106155元、施救费2600元、鉴定费6200元,共计114955元,由人保夏津支公司赔偿赵林虎81068.5元,由人寿寿阳县支公司赔偿3388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宋庆岭、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人寿寿阳县支公司、人保夏津支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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